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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485B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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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藉宪报公告而指明的;及
  
  (b)为施行本条而指明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2000年5月4日为根据本条指明的日期─见第485章,附属法例D。
  
  第485B章 第6条豁免证明书的效力
  
  在不损害第3条的实施的原则下,豁免证明书的效力是使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现有成员及新成员,以及该计划的有关雇主,均获豁免而不受本条例第III部管限。
  
  第485B章 第7条已获发给豁免证明书的有关雇主须采取的行动
  
  已获发给豁免证明书的有关雇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安排将证明书时刻在以下地方的显眼位置展示─
  
  (i)其在香港的主要办事处;
  
  (ii)(如无主要办事处)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成员受雇的每个处所;及(b)向该计划的每名成员提供证明书的副本。
  
  第485B章 第8条应有关雇主的申请撤回豁免证明书
  
  (1)管理局如信纳以下事项,则可应书面申请撤回任何豁免证明书─
  
  (a)申请中述明的撤回理由是作出撤回的足够理由;及
  
  (b)如该证明书遭撤回,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有关雇主不会因此而违反本条例的条文。(2)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须─
  
  (a)由有关雇主提出;
  
  (b)述明提出申请的理由;
  
  (c)符合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及
  
  (d)附有管理局所指明的资料或文件(包括法定声明)。(3)凡管理局接获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管理局可要求申请人向该局提供该局所指明的、为使该局能够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或文件(包括就管理局所指明的事宜提供的法律意见)。
  
  (4)管理局如拒批撤回豁免证明书的申请,则须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该项拒批的书面通知,而该通知书须述明拒批的理由。
  
  (5)根据本条例第35条就管理局所作的拒批撤回豁免证明书的申请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可由申请人在第(4)款所指的有关通知书发出的日期之后2个月内提出。
  
  第485B章 第9条当豁免证明书已根据第8条遭撤回时有关雇主须采取的行动
  
  已根据第8条遭撤回豁免证明书的有关雇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每名成员提供一份述明以下事项的书面通知─
  
  (a)证明书已遭撤回;及
  
  (b)该项撤回生效或将会生效的日期。
  
  第485B章 第10条当职业退休豁免计划不再是一项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时豁免证明书即当作遭撤回
  
  在下述撤回按照有关条例第14条生效的日期,豁免证明书即当作遭撤回─
  
  (a)根据有关条例第12条作出的撤回;及
  
  (b)就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而发出的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豁免证明书的撤回。
  
  第485B章 第11条撤回豁免证明书的建议
  
  (1)管理局如觉得本规例订定的或根据本规例订定的适用于某豁免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就该计划而适用的任何规定,正不获遵守或不再获遵守,则可发出撤回该证明书的建议。
  
  (2)管理局如根据第(1)款发出建议,则须向该建议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有关雇主发出关于该建议的书面通知,规定该雇主─
  
  (a)安排将该通知书的副本送交该计划的每名属有关雇员的成员;或
  
  (b)展示一则关于管理局的通知书的适当告示,并让上述成员查阅该通知书。(3)管理局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书,须─
  
  (a)述明发出建议的理由;及
  
  (b)述明在该通知书所指明的限期内(该限期不得少于自通知书发出的日期起计的1个月),可就所建议的撤回向管理局提出申述或反对。(4)管理局可应书面申请─
  
  (a)撤回根据第(1)款发出的建议;或
  
  (b)延展第(3)款所提述的限期。
  
  第485B章 第12条豁免证明书的撤回
  
  (1)管理局于考虑在根据第11(2)条发出的通知书所列明的限期内提出的申述或反对后,如信纳本规例订定的或根据本规例订定的适用于某豁免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就该计划而适用的任何规定,正不获遵守或不再获遵守,则可撤回该证明书。
  
  (2)管理局如撤回豁免证明书,则须向该项撤回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有关雇主发出关于该项撤回的书面通知,规定该雇主─
  
  (a)安排将该通知书的副本送交该计划的每名属有关雇员的成员;或
  
  (b)展示一则关于管理局的通知书的适当告示,并让上述成员查阅该通知书。(3)管理局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书,须述明─
  
  (a)管理局的决定;
  
  (b)在该通知书发出的日期之后2个月内,可就该项撤回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及
  
  (c)该项撤回将会生效的日期。(4)根据本条例第35条就某豁免证明书的撤回而提出的上诉,可由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有关雇主,在第(2)款所指的有关通知书发出的日期之后2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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