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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485B章 第25条计划属有关条例第67条所指的集团计划时本规例条文的适用 第IV部 杂项条文 凡有申请根据第5或16条就任何属有关条例第67条所指的集团计划的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视属何情况而定)而提出,则本规例的条文在作出必需的变通后适用如下─ (a)申请须当作由该计划的每名有关雇主提出; (b)由雇主代表根据第8或19条提出的申请须当作由该计划的每名有关雇主提出; (c)规定须就该计划的成员而履行的第9、11(2)、12(2)、13(3)、20、22(2)、23(2)或24(3)条所指的责任,须由该成员的有关雇主履行; (d)根据第4(8)、5(4)、8(4)、11(2)、12(2)、13(2)或(3)、15(8)、19(4)、22(2)、23(2)或24(2)或(3)条发出的通知书如向雇主代表发出,即当作已向该计划的每名有关雇主发出; (e)犹如在第7及18条中,“已获发给”及所有在“已获发给”之后的字均被删去而代以─ “已获发给豁免证明书的雇主代表须向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计划的每名有关雇主提供该证明书的副本─ (a)而每名有关雇主须随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将该副本时刻在以下地方的显眼位置展示─ (i)其在香港的主要办事处; (ii)(如无主要办事处)在该计划的成员为有关雇主所雇用的每个处所;及(b)并须向该计划的每名成员提供该证明书的副本。”。 第485B章 第26条罪行 有关雇主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守─ (a)第4(1)、7、9、11(2)、12(2)、13(3)、15(1)、18、20、22(2)、23(2)或24(3)条;或 (b)该雇主须符合的任何强制性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485B章 第27条费用 (1)根据本规例须缴付的订明费用在《费用规例》中指明。 (2)在本条中,“《费用规例》”(Fees Regulation) 指根据本条例第46条订立的为本规例的目的而订明费用的规例(如有的话)。 第485B章 第28条附表的修订 (1)管理局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 (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2或3。 (3)根据本条作出的修订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485B章 附表1须向现有成员及新的有资格雇员提供的资料 [第4、15及28条 及附表2] 第1部 职业退休豁免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1.一项陈述─ (a)表明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可选择继续作为或成为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成员,或成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而该选择权只可行使一次;及 (b)通知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 (i)作出选择的最后日期;及 (ii)假如该日期过了而有关雇主仍未获告知所作选择,则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将当作已选择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2.关于职业退休豁免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以下资料─ (a)(除(b)段另有规定外)计划是否─ (i)受一项信托所管限;或 (ii)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保险安排的标的,或受该安排所规管;(b)(如(a)(i)及(ii)段均不适用)代替计划的信托或上述保险安排的制度; (c)计划是否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 (d)如计划不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但受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所管限,则该地方的名称; (e)计划的利益结构详情,包括─ (i)如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界定利益计划─ (A)计算在该计划下的利益款额的公式; (B)该公式所适用的入息;及 (C)所规定的该计划的成员的供款水平(如有的话);(ii)如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界定供款计划,所规定的─ (A)该计划的成员须向该计划的基金作出供款的水平;及 (B)就该计划的成员而须向该计划的基金作出供款的水平;(iii)能清楚指出以下入息的详情─ (A)计划的成员须从中作出供款的入息; (B)就该成员而作出的供款须从中作出的入息;及(iv)在计划下的利益的可调动性及保存或在计划下的归属权利。 3.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管理人(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者)的姓名或名称。 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5.现有成员如选择成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其在职业退休豁免计划下所会享有的权利。 6.一项陈述,通知现有成员本规例第4(2)(a)条所提述的有关日期是何日。 7.能代表有关雇主对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提出的关于职业退休豁免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问题作出回应的人的地址、电话及图文传真号码。 第2部 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1.一项陈述─ (a)表明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可选择继续作为或成为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或成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而该选择权只可行使一次;及 (b)通知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