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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如因第(5)或(6)款以致第(2)或(3)款(视属何情况而定)分别不适用于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则就该成员或雇员(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言,第(4)款不适用。 (8)管理局可藉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发布的书面通知,就─ (a)通知书所指明的某特定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b)属于通知书所指明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类别的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c)通知书所指明的某特定有关雇主;或 (d)属于通知书所指明的有关雇主类别的有关雇主,而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免除或修改附表1第2部的任何条文。 第485B章 第16条豁免 (1)管理局如信纳有关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符合本规例订定的或根据本规例订定的适用于该申请或计划(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则可应该申请而就该计划发出豁免证明书予有关雇主。 (2)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须─ (a)由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受托人提出; (b)符合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 (c)附有─ (i)订明费用; (ii)该计划的最新管限规则的文本;及 (iii)管理局所指明的其他文件(包括法定声明及证明该计划设立日期的文件);及(d)在指明日期之前或在管理局就一般情况或个别个案或个别类别的情况以书面指明的较后日期之前提出。(3)在不损害第(2)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凡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新计划”)是凭借第2(2)及14条而成为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则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亦须附有─ (a)列明以下事项的陈述书─ (i)设立新计划的理由;及 (ii)原来的计划的成员转至新计划须具备的资格;(b)(如新计划是在有关日期之前设立的)每项原来的计划在紧接其各自成员转至新计划之前有效的管限规则的文本;及 (c)订定资产自原来的计划转移(如有的话)至新计划的文件。(4)凡管理局接获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管理局可要求申请人向该局提供该局所指明的、为使该局能够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或文件(包括就管理局所指明的事宜提供的法律意见)。 (5)管理局如拒批豁免证明书的申请,则须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该项拒批的书面通知,而该通知书须述明拒批的理由。 (6)根据本条例第35条就管理局所作的拒批豁免证明书的申请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可由申请人在第(5)款所指的有关通知书发出的日期之后2个月内提出。 *(7)在本条中,“指明日期”(specified date) 指管理局所指明的日期,而该日期是─ (a)藉宪报公告而指明的;及 (b)为施行本条而指明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2000年5月4日为根据本条指明的日期─见第485章,附属法例D。 第485B章 第17条豁免证明书及强制性条件的效力 (1)在不损害第3条的实施的原则下,豁免证明书的效力是使─ (a)该证明书所关乎的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现有成员及新成员,以及该计划的有关雇主,均获豁免而不受本条例第III部管限; (b)该计划、该计划的现有成员及新成员、该计划的有关雇主及管理人(有关条例所指者),均须符合附表2所指明而又适用于该计划及该等人士的条件;及 (c)附表3的条文适用于受托人、受托人的董事(如有的话)、计划的资产以及获受托人委任以管控该等资产的投资的人,并就该等人士及资产而适用。(2)适用于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计划、成员及有关雇主的指明文件的条文,在其与该计划、该等成员或该有关雇主(视属何情况而定)各自须符合的强制性条件的条文相抵触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计划、该等成员或该有关雇主(视属何情况而定)。 (3)在本条中,“指明文件”(specified document) 指─ (a)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管限规则; (b)本条例以外的任何成文法则; (c)《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的章程细则或章程大纲;或 (d)任何章程或规则。 第485B章 第18条已获发给豁免证明书的有关雇主须采取的行动 已获发给豁免证明书的有关雇主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安排将证明书时刻在以下地方的显眼位置展示─ (i)其在香港的主要办事处; (ii)(如无主要办事处)证明书所关乎的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受雇的每个处所;及(b)向该计划的每名成员提供证明书的副本。 第485B章 第19条应有关雇主的申请撤回豁免证明书 (1)管理局如信纳以下事项,则可应书面申请撤回任何豁免证明书─ (a)申请中述明的撤回理由是作出撤回的足够理由;及 (b)如该证明书遭撤回,该证明书所关乎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不会因该项撤回而违反本条例的条文。(2)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