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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作出选择的最后日期;及 (ii)假如该日期过了而有关雇主仍未获告知所作选择,则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将当作已选择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2.关于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以下资料─ (a)计划是否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 (b)如计划不受香港的法律所管限但受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所管限,则该地方的名称; (c)计划的利益结构详情,包括─ (i)如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界定利益计划─ (A)计算在该计划下的利益款额的公式; (B)该公式所适用的入息;及 (C)所规定的该计划的成员的供款水平(如有的话);(ii)如属有关条例第2条所指的界定供款计划,所规定的─ (A)该计划的成员须向该计划的基金作出供款的水平;及 (B)就该计划的成员而须向该计划的基金作出供款的水平;(iii)能清楚指出以下入息的详情─ (A)计划的成员须从中作出供款的入息; (B)就该成员而作出的供款须从中作出的入息;及(iv)在计划下的利益的可调动性及保存或在计划下的归属权利;(d)(如适用的话)可供计划成员作出的投资选择; (e)承担计划的投资风险的人; (f)计划的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g)计划的管理费用及该等费用的承担者的详情。 3.补偿基金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提供的保障内容。 4.现有成员如选择成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其在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下所会享有的权利。 5.具说明性质的例子,以阐明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之间在利益方面的分别。 6.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现有成员,如选择成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其累算权益(有关条例第2条所界定者)的处理。 7.在符合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管限规则下,有关雇主在该计划下的以下权利─ (a)就将来的服务削减利益或降低供款水平的权利; (b)停止接受新雇员加入成为该计划的成员的权利; (c)扣起已被合法解雇的成员在该计划下的利益的权利; (d)将该计划清盘的权利。 8.一项陈述,通知现有成员本规例第15(2)(a)条所提述的有关日期是何日。 9.能代表有关雇主对现有成员或新的有资格雇员提出的关于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问题作出回应的人的地址、电话及图文传真号码。 第485B章 附表2强制性条件 [第17及28条] 1.释义 (1)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入息”(relevant income) 就有关计划的任何成员而言,指该成员每月有关入息中不超过本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最高每月有关入息水平的部分; “有关计划”(relevant scheme) 指根据本规例第16(1)条发出的豁免证明书所适用的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既有利益”(vested benefit) 的涵义与有关条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界定利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scheme) 的涵义与有关条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界定供款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 的涵义与有关条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后的服务年期”(years of post-MPF service) 就有关计划的任何成员而言,指该成员自参加该计划的日期或有关日期(以较迟者为准)起计至以下日期为止的连续服务年期(包括一年的部分)─ (a)其终止受雇的日期; (b)(如属将计划清盘的情况)该成员停止作为该计划的成员的日期; (c)(如属根据本规例撤回(包括当作撤回)适用于该计划的豁免证明书的情况)该项撤回生效的日期;“累算权利”(accrued rights) 的涵义与有关条例第2条中“累算权益”的涵义相同; “最低强制性公积金利益”(minimum MPF benefits) 就有关计划的任何成员而言,指以下两者中数目较小者─ (a)该成员于豁免证明书适用于该计划的期间在该计划下所累算的利益; (b)1.2 × 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 × 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后的服务年期;“最终每月平均有关入息”(final average monthly relevant income) 就有关计划的任何成员而言,指该成员在以下对其适用的期间内,其每月平均所得的有关入息─ (a)如该成员在有关日期之后已经是该计划的成员不少于12个月,即为紧接以下日期之前的12个月的期间(不包括该成员依据任何成文法则或合约而放的无薪假期或产假)─ (i)其终止受雇的日期; (ii)(如属将计划清盘的情况)该成员停止作为该计划的成员的日期; (iii)(如属根据本规例撤回(包括当作撤回)适用于该计划的豁免证明书的情况)该项撤回生效的日期;(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即为自该成员参加该计划的日期或有关日期(以较迟者为准)起计至以下日期为止的期间(不包括该成员依据任何成文法则或合约而放的无薪假期或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