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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章第46条) [第1至8、13及206条] 1998年7月24日 1998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第XIV部(第185至191条除外) 1999年3月12日 1999年第69号法律公告 第9至12条、第II及III部、 第IV部(第32至35条除外)、第V部(第56、59及66条除外)、 第VI部(第71条除外)、 第VII至X部、 第204及205条及 附表1至4 1999年8月3日 1999年第69号法律公告 第32至35、56、59、66、71、119至175及185至203条 [2000年12月1日 2000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8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485A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85A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央证券寄存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 指管理局为施行本规例而核准的在香港的寄存处,或管理局为施行本规例而核准的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寄存处或结算机构; “欠款”(arrears) 指截至供款日为止仍未获支付的强制性供款; “市值”(market value) 就任何财产而言,指假若该财产由自愿的卖方在公开市场售予自愿的买方,而双方均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行事时可合理地预期为该财产支付的价格; “在香港持有的资产”(assets held in Hong Kong) 具有第10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合资格海外银行”(eligible overseas bank) 具有第13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成分基金”(constituent fund) 就任何注册计划而言,指构成该注册计划并符合第36条所列出的规定的基金,或组成该注册计划一部分并符合第36条所列出的规定的基金; “足够保险”(adequate insurance) 具有第8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具规模财务机构”(substanti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具有第7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供款日”(contribution day)─ (a)就任何自雇人士而言,指第131条所订明的供款期的最后一日;及 (b)就任何参与雇主而言,具有第12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供款帐户”(contribution account) 就注册计划的某成员而言,指该计划内的某个帐户,而强制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如有的话)是就该成员的任何现时受雇工作或现时自雇工作而支付入该帐户的; “金融管理专员”(Monetary Authority) 指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条获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 (2000年第223号法律公告) “订明资本充裕程度规定”(prescribed 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就任何申请为核准受托人或本身是核准受托人的公司而言,具有第1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要约文件”(offering document) 就注册计划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文件─ (a)邀请可能成为该计划的参与雇主或成员的人参与该计划;及 (b)载有与该计划的设立或管理有关的资料; (2002年第2号第21条)“保留帐户”(preserved account) 就集成信托计划或行业计划的某成员而言,指该计划内就该成员的任何以往的受雇工作或以往的自雇工作而保存累算权益的帐户(并非供款帐户者),并包括─ (a)根据第147(6)条保留在该计划内的该成员的以往供款帐户; (b)该成员由职业退休豁免计划或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转移至该计划的利益(如有的话); (2002年第2号第21条)“保管人”(custodian) 就任何注册计划的资产而言,如该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按照第50(2)条以该等资产的保管人身分行事,则包括该受托人; (2000年第223号法律公告) “保险人”(insurer) 在该词没有受“获授权”一词所限时,指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业监督”(Insurance Authority) 指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第4条获委任的保险业监督; (2000年第223号法律公告) “计划资产”(scheme assets) 指为某注册计划而取得和持有的证券及其他资产,并包括─ (a)投资该等证券或其他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 (b)须付予该注册计划的款项;“持续财政支援”(continuous financial support) 就任何申请为核准受托人或本身是核准受托人的公司而言,具有第1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海外”(overseas) 就香港而言,指香港以外的地方; “财政期”(financial period) 就注册计划而言,具有第79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财务报表”(financial statements) 就任何注册计划而言,指已经或会就该计划拟备的资产负债表及帐目报表; “财务期货合约”(financial futures contract) 指在核准期货交易所订立的合约,而─ (2002年第5号第407(2)条) (a)该合约的一方同意以议定价格在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向该合约的另一方交付某指明证券或某数量的指明证券;或 (b)该合约双方同意在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在彼此之间作出调整,而该调整是按照当时─ (i)某指明证券的价值相对于在订立该合约时所议定价值的增加或减少而作出的;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