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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72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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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规定库房钥匙要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的原则,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并对正副钥匙的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2.取消、增加的有关内容。
  
  (1)办理现金收付时,不再登记现金收付日记簿。
  
  (2)取消了对现金抵收业务和出纳专柜业务的规定。
  
  (3)增加了假币处理和错款处理的规定。
  
  (三)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1.对贷款形态转移进行了规范。新规程规定除分期付款贷款外,系统对当日到期的正常贷款和逾期期满的逾期贷款,自动做贷款形态转移。对未期满的逾期贷款转呆滞、呆滞贷款转呆账时,则应根据信贷部门的通知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
  
  2.新规程明确界定了利息的三种存在形式。对欠息的产生及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收的操作流程作了具体规定。
  
  3.增加、删减的有关内容。
  
  (1)增加了分期还款贷款发放、收回的规定。
  
  (2)增加了贷款冲正和利息冲正的规定。
  
  (3)增加了利息记录删除和登记的规定。
  
  (4)增加了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规定。
  
  (5)按财务制度的要求,删减了利息核销的规定。
  
  二、有关要求
  
  (一)各行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根据三个规程,结合本行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对于打印的会计档案资料除操作规程已明确的外,各行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
  
  (三)本次印发的操作规程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四)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账户管理
  
  第一节 开户
  
  第一条 受理申请。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符合开户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开户申请书”,并对申请开设支票账户和凭印鉴支取的存折账户的申请人发给印鉴卡片。
  
  第二条 审查手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坐班主任或主管应认真审查下列内容:
  
  (一)“开户申请书”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真实,有主管部门的,是否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签章。
  
  (二)申请开设的账户性质与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
  
  (三)印鉴卡片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预留印鉴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名称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审查无误,在申请书上批注意见,确定账户性质、会计科目、通兑标志、取现限额等,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
  
  第三条 开立账户。
  
  (一)根据“开户申请书”上的客户资料录入客户信息,生成客户号,打印客户号回单。
  
  (二)根据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确定的会计科目,选择相关交易开户。
  
  (三)打印客户开户通知书或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开户通知书的客户通知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客户,留存联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与开户资料一并交坐班主任或主管专夹保管。
  
  (四)在印鉴卡上填注账户启用日期和账号。
  
  (五)将印鉴卡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用于日间印鉴核对。
  
  第二节 销户
  
  第四条 受理申请。存款人存款到期或因故要求销户,应填制“销户申请书”提交开户行,坐班主任或主管应认真审查“销户申请书”上销户人的名称、账号、印章与印鉴卡上的记录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在“销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签名后,交柜员办理销户。
  
  第五条 结计账户余额。
  
  (一)清收应收款项。检查销户人的贷款、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应收结算费用等,并按规定作收回处理。有应收款项未结清的一律不得销户。
  
  (二)结清利息。选择“清息”交易,交易成功,打印利息清单一式两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交客户签章后作记账凭证;一联作客户回执交客户。
  
  (三)核对账户余额。柜员输出零星账页与存款人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由其填制支款凭证办理销户。
  
  第六条 收回未用重要空白凭证。销户前,应由销户人抄列未用重要空白凭证清单一式两份,加盖预留印鉴后,连同未用重要空白凭证交开户行。柜员应审查:
  
  (一)清单上的凭证名称、号码与交回的凭证是否一致,凭证号码是否连续,是否为本行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
  
  (二)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与客户领用记录相符,发生短缺的,必须追回。如客户确实无法缴回,须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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