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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存款人申领重要空白凭证时,柜员核实经办人身份,核对预留印鉴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收取出售凭证费用。 (二)柜员选择“出售凭证”交易,录入领用单位账号、凭证种类和凭证号码,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三)配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领用单位的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后,交存款人。 第四十一条 柜员凭证作废 选择“内部使用凭证作废”交易,将凭证箱中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作废处理。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切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附件。作废的银行卡,必须破坏磁条,专夹保管,定期销毁。 第四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库、入库、出售、使用由系统自动登记分户账。出售和使用由系统自动销号,柜员日终打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与实物核对。 第四十三条 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详细记载领、发、销、存情况,手工逐份销号,日终前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作账务处理。 第三节 其他表外业务 第四十四条 代保管有价值品。 (一)代保管有价值品按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建立《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国债等有价单证按票面金额记账;封包(袋)保管的有价值品,按假定价格每件一元记账。 (二)申请人办理委托保管时,需持有效证件或预留印鉴,填制委托保管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代保管有价值品交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凭委托保管申请书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一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申请人;第三联交管库员登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后专夹保管,代保管的有价值品交管库员入库保管。同时,选择有关交易,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申请人提取代保管有价值品时,凭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联办理。柜员审核其有效证件或预留印鉴无误后,将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联交管库员;管库员凭以抽取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三联,提取代保管有价值品,核对无误后,销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连同代保管有价值品、委托代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交柜员;柜员凭以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登记簿和代保管有价值品交申请人签收后,登记簿退管库员。 第四十五条 代保管抵(质)押品。 抵(质)押品按种类设置表外科目分户,建立《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并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抵押品价值或质押额入账。具体操作程序比照代保管有价值品处理。 第五章 挂失与冻结 第一节 挂失 第四十六条 票据挂失。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