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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审查无误后,选择“外部使用凭证收回作废”交易,将收回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作作废处理,并当场切角,经销户人确认后,一份清单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销户人,另一份清单连同作废凭证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第七条 结清账户。 (一)收回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折户存折或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根据销户人填制的支款凭证,选择相关交易结清账户余额,打印一式两联记账凭证。 一联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作销户记账凭证;一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销户人。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和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三)结清账户,原则上只能转账处理(个人账户除外),如销户人确需提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单位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销户。柜员选择“销户”交易,将该账户置为“销户”状态。 第三节 变更 第九条 变更账户名称,比照销户后开设新账户处理。 第十条 变更存款人印鉴。存款人因故变更印鉴,应提交书面的变更印鉴申请,柜员受理申请后: (一)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应验证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若客户要求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为当天的,对该客户在此之前使用旧印鉴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仍予支付;对启用当日及以后该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票据一律退票。 (三)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 (四)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用作日常印鉴核对。 第十一条 对存款人因遗失旧印鉴而要求变更印鉴的,若单位公章遗失,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须出具工商部门证明;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遗失的,开户单位须出具公函;个人支票户更换预留印鉴,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亲笔签名,其余比照第十条办理。 第二章 日常业务处理 第一节 审查凭证 第十二条 审查凭证。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合法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次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六)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七)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八)凭证、存单(折)、银行卡是否已经挂失,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九)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内部凭证的日期、借贷方账号、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栏填写是否清晰、明了。过渡记账凭证的交易日期、日志号、交易币种、交易码、交易金额、户名、借贷方账号、柜员号及柜员签章等要素是否齐全。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手续。 (一)现金支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二)大额资金收付、错账冲正、抹账、挂账等重要业务事项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三)发放贷款的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有权人批准签章。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是否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五)商业汇票贴现是否有查询查实凭据,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六)存单(折)、银行卡、票据挂失、解挂及挂失支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调阅档案资料是否经有权人同意。 (八)其他应收款、递延资产、国债等款项垫付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九)其他需审批的事项。 第二节 基本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现金业务。 (一)现金存入。柜员清点客户交存的现金,审核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按照“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选择现金存入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客户回单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附记账凭证后,客户回单联交存款人。 (二)现金支取。柜员审核取款凭证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是否经有关人员审批,无误后,按照“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选择现金支取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按取款金额配款、复核、付款。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取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