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72号
【颁布时间】 2002-12-0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十七条 存单(折)、凭证式国债挂失。
  
  (一)审查挂失申请书的存款人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内容是否齐全,单位印鉴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个人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审查存单(折)、凭证式国债确未支付的,办理挂失止付:
  
  1.选择更改账户状态、冻结/解冻、凭证挂失等交易,作挂失止付处理。
  
  2.在“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挂失止付人,第二联编号后专夹保管。
  
  3.口头挂失,应登记《柜面服务登记簿》,并应通知挂失申请人在5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5日后自动解挂。
  
  4.挂失止付7日后30日内,客户要求补发存单(折)或销户时,柜员应收回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与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核对无误后,作如下处理:
  
  (1)客户要求补发存单(折)的,选择“换折”或“挂失补发”交易,作换单(折)处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上注明补发存单(折)号码交客户签字后,编号专夹保管。
  
  (2)客户要求销户的,解挂后选择相关支取类交易处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注明处理结果交客户签字后,第一联作结清原存单(折)、凭证式国债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5.挂失止付超过30天未来办理的,视同自动取消挂失,原存单继续有效;超过30天来办理的,应交回原挂失申请书,重新办挂失手续。
  
  6.挂失销户、补发存单,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第四十八条 借记卡挂失。除口头挂失期限为3天外,其余比照存单(折)挂失办理。
  
  第四十九条 金穗准贷记卡挂失。
  
  (一)柜员可受理金穗准贷记卡口头挂失,但需向持卡人说明银行不承担卡被冒用造成损失的责任,敦促持卡人尽快办理书面挂失。
  
  (二)柜员受理书面挂失时,审核“金穗准贷记卡挂失申请书”,挂失人的身份证件,无误后,选择相应交易办理,并向客户说明在书面挂失次日24时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书面挂失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在两周内为其补发新卡。
  
  (四)金穗准贷记卡异地挂失在发卡中心办理,持卡人挂失后,经办员可为其办理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紧急取现,紧急取现只能手工办理,并通过电话索权。
  
  第五十条 密码挂失。
  
  (一)受理密码挂失。柜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无误后,选择“冻结/解冻”、“更改账户状态”等交易进行处理,其余比照存单(折)挂失办理。
  
  (二)更换密码。密码挂失3日后,客户持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身份证件前来办理更换密码手续,柜员抽出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核对无误后,选择“更改密码”交易进行处理。
  
  (三)客户申请取消密码挂失的,比照更换密码手续办理。
  
  (四)密码挂失不允许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节 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
  
  第五十一条 受理查询、冻结存款。
  
  (一)审查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或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签发,是否经行长(主任)签字(法院除外),查询机关的执行人是否出示本人有效证件,通知书所列的开户行名称是否为本行,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二)核对无误,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柜员根据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有关内容选择查询或冻结交易,作查询或冻结处理,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三)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在冻结期满前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未办续冻手续的,自动撤销冻结。
  
  (四)全额冻结的账户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半封的账户只能存款、不能取款;部分冻结的账户,余额超过冻结金额时,超过部分可以支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解冻。冻结期间的存款,如需解冻,必须持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部门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抽出专夹保管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选择“解冻”交易,作解冻处理,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第五十三条 被冻结存款的利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计付利息;
  
  (二)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三)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