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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426章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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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上述各日期的相隔期间不得短于3个月;(c)在有以下情况时,说明其实际情况─
  
  (i)有人违反第(7)款的规定,不让核数师接触雇主的簿册或纪录;或
  
  (ii)核数师不获给予第(7)款所规定的所需资料及解释;及(d)载有处长在他所发出的指引中指明须提供的其他资料。(4)在第(3)(b)(i)款中,“有关承诺”(the relevant undertaking) 指─
  
  (a)(如曾就某注册计划发出2份或以上的精算师证明书,而每份证明书均为足额证明书或不足额证明书)最新近发出的证明书所指的承诺;
  
  (b)(如就某注册计划只曾发出1份足额证明书或不足额证明书)该证明书所指的承诺。(5)如─
  
  (a)注册计划是一项汇集协议的参与计划;
  
  (b)以下文件说明该计划的资产足以应付其既有总负债─
  
  (i)(如该计划是界定供款计划)根据第15条提供的核数师声明或最近的一份根据本条制备的核数师报告;或
  
  (ii)(如该计划是界定利益计划)最近的一份根据第15或31条提供的精算师证明书;及(c)该计划的过半数成员依照处长订立的规则通过决议,决定就该计划的某一财政年度来说,本款适用于该计划,则就该年度来说,第(1)(b)款不适用于该计划。
  
  (6)注册计划的成员不得就同一注册计划的连续2个以上的财政年度而通过第(5)(c)款所指决议。
  
  (7)为第(3)款的施行,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须在该计划的核数师向他提出书面要求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容许该核数师或经该核数师授权的人,接触该核数师或该人为履行其对该计划所负的职责而合理地需要的雇主簿册及纪录;及
  
  (b)向该核数师提供该核数师为履行其对该计划所负的职责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及解释。(7A) 第(1)(b)款适用的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根据第(7B)(a)款委任的核数师(“雇主的核数师”)须在该计划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或在处长就个别情况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准许的较长期间内,向根据第(3)(b)款制备报告的核数师(“管理人的核数师”)提供一份报表,而该报表须─
  
  (a)符合处长在他所发出的指引中指明的格式;
  
  (b)载有为使管理人的核数师能够履行其根据第(3)(b)款对该计划所负的职责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及
  
  (c)在有以下情况时,说明其实际情况─
  
  (i)有人违反第(7B)(b)(i)款的规定,不让雇主的核数师接触雇主的簿册及纪录;或
  
  (ii)雇主的核数师不获给予第(7B)(b)(ii)款的规定的所需资料及解释。 (由1993年第59号第21条增补)(7B) 为第(7A)款的施行,该款所适用的注册计划的有关雇主须─
  
  (a)确保他在所有有关时间均有委任核数师履行根据该款委以雇主的核数师的职责;及
  
  (b)在该核数师向他提出要求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i)容许该核数师及经该核数师授权的人,接触该核数师为履行其在该款下的职责而合理地需要的雇主簿册及纪录;及
  
  (ii)向该核数师提供该核数师为履行其在该款下的职责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由1993年第59号第21条增补)(7C) 除获处长授予豁免外,根据第2(5)条获接纳的汇集协议的管理人须─
  
  (a)为该汇集协议内的每一计划指定一共同的会计年度;及
  
  (b)委任同一核数师,为第(1)(b)及(2)款的施行审计该汇集协议的每一计划的财务报表。 (由1995年第53号第12条增补)(8)任何雇主不遵守第(7)或(7B)款,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 (由1993年第59号第21条修订)
  
  (1992年制定)
  
  第426章  第21条与资产有关的规定
  
  (1)一项注册计划的资产─
  
  (a)除处长就该计划信纳第18(4)(b)(ii)条所述的事项的情况外,在符合第(4)(b)及(4A)款的规定下,须与该计划的有关雇主的资产,以及该计划的管理人的资产(指不属于因其管理人身分而归属于他的资产)分开及有所区别,而不得构成该雇主或管理人的资产的一部分; (由1993年第59号第22条修订;由1995年第53号第13条修订)
  
  (b)除以下项目外,须不受任何转让、押记、质押或其他产权负担所规限─
  
  (i)管限该计划的信托(如有的话);
  
  (ii)为要取得所需贷款以应付该计划的负债而作的押记或质押;及
  
  (iii)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所给予的、以有值代价换取该计划的资产中的权益的认购权;及(c)只可运用于该计划。(2)凡在违反第(1)款的情况下对一项注册计划的资产作出转让、押记、质押或其他产权负担,则在违反该款的范围内,该项转让、押记、质押或其他产权负担属无效。
  
  (3)凡一项注册计划的资产的可变现净值超过其过去服务总负债,而该计划的条款订定在该情况下可将所超出的数额或其任何部分付还该计划的有关雇主,则本条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作出该项付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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