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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426章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接上页]

  “集团计划”(group scheme) 指公司集团按照第67条组成的职业退休计划; (由1995 年第53号第2条增补)
  
  “过去服务负债”(past service liability) 就某一日及某一项职业退休计划的某一名成员来说─
  
  (a) (如该计划是一项界定供款计划)指自该成员开始作为成员至该日为止的一段期间,根据该计划,有关雇主及 (如属适当)该成员就该成员所缴付或须缴付的供款,以及就供款所得的已公布收益(包括已经或将会依据该计划获付的任何保证收益)两者的总和;或
  
  (b) (如该计划是一项界定利益计划)指精算师在考虑到该成员的可享利益服务年资后而厘定的,该雇员或其他人就该雇员在该计划下可合理地预计收取的或有利益享有权或预期利益享有权在该日的价值(或如属适当,两种享有权的价值在该日的总和);在作出厘定时,精算师须合理地顾及死亡率的影响、他所估计的日后薪金升幅、离职率及他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如有的话),
  
  而在本定义中,就参加本定义首述的计划前已是另一项职业退休计划成员的成员来说,“供款”(contributions) 及“利益享有权”(benefit entitlement) 包括在该另一项计划下已记入他名下,而在他参加本定义首述的计划时已依照该首述计划的条款,转至该首述计划并记入他名下的供款及利益享有权;而凡有这样的转移,就该成员来说,其“成员”(membership) 身分包括他在该另一项计划的成员身分,但只适用于可算作首述计划成员的期间;“过去服务总负债”(aggregate past service liability) 就某一日及某一项职业退休计划来说,指在该日该计划下就每名计划成员所产生的过去服务负债的合计总值;
  
  “董事”(director) 包括─
  
  (a) 身居董事位置的人,不论其职称为何;
  
  (b) 惯常获法团的董事依照其指示或吩咐而行事的人;及
  
  (c) 就以下团体来说─
  
  (i) 根据或由香港以外国家、地区或地方的法律而成立的法团或以其他形式设立的团体;或
  
  (ii) 主要营业地点是在该等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团体,
  
  身居类似《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公司董事位置的人; (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管理人”(administrator)─
  
  (a) 就一项受信托所管限的计划或滙集协议来说,指有关的受托人;
  
  (b) 就一项受保险安排所规管或构成保险安排主题的计划或滙集协议来说,指有关的保险人;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c) 在其他情况下,指管理有关计划及其资产的主要负责人,但如该人只负责有关投资或保管该等资产方面的事宜,则不在此列;“精算师”(actuary) 指─
  
  (a) 苏格兰精算师学会会士(Fellow of the Faculty of Actuaries of Scotland);
  
  (b) 英格兰精算师学会会士(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England);
  
  (c) 美利坚合众国精算师学会会士(Fellow of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 澳大利亚精算师学会会士(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of Australia);及
  
  (e) 具有获处长接纳的资格的人,而该资格的水准是处长接纳为相当于(a)、(b)、(c)或(d)段所述的人的资格的水准的;“谘询委员会”(consultative committee) 指根据第34条组成的委员会;
  
  “豁免证明书”(exemption certificate) 指根据第7(1)条发出的证明书;
  
  “获授权保险人”(authorized insurer) 指《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意指的保险人,并且是根据该条例第8条获授权,或根据该条例第61(1)或(2)条被当作获授权进行保险业务的人;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获豁免计划”(exempted scheme) 指处长已根据第7条就其发出豁免证明书的一项职业退休计划,而就该证明书根据第12条所作的撤回并未生效; (由1995年第53号第2条增补)
  
  “职能”(function) 包括权力及职责,而执行职能包括行使权力及履行职责;
  
  “职业退休计划”(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 在第(6)款的规限下,指符合以下规定(但不属任何只于受保人去世或遭遇身体残障时支付利益的保险合约)的计划─
  
  (a) 由一份或以上文书或协议构成的;及
  
  (b) 其效用或能有的效用,是就一类或以上的雇佣关系,以退休金、津贴、酬金或其他形式,向在有实质报酬的雇佣合约下受雇(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雇员提供(或就该等雇员提供)在终止服务、死亡或退休时支付的利益,而凡文意容许,亦包括拟成立的这类计划;
  
  “证券”(security) 指任何团体(不论是否法团,亦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区成立或维持业务)的,或由它或它的代表发出的任何股份、贷款股额或其他股额、债权证、基金或任何债券或票据,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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