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426章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接上页]

  (a) 对上述各项的,或关乎上述各项的权利、认购权或权益(不论是否以单位计算);
  
  (b) 上述各项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期证明书或收据,或认购或购买上述各项的认购权证;或
  
  (c) 任何一般称为证券的文书;“离岸计划”(offshore scheme) 指以香港以外的国家、地区或地方为本籍的职业退休计划。 (由1999年第31号第3条修订)
  
  (2) 就一项离岸计划来说─
  
  (a) 如果其本籍的法律包括一个衡平法制度或衡平法原则,在本条例中提述信托之处,须解释为提述在该制度下或因该等原则而构成或被视为信托的人际关系;
  
  (b) 如属其他情况,则在本条例中提述信托之处,须解释为提述以下的关系─
  
  (i) 一个人凭借该计划本籍的法律而为他人的利益持有财产;及
  
  (ii) 对其他所有人来说,根据该计划本籍的法律,如此持有该财产的人在所有或大多数的情况下属财产的拥有人,或被当作是财产的拥有人,
  
  而在本条例中提述“受托人”之处,须解释为提述该人。(3) 如法团的董事参照一个人以专业身分作出的意见而行事,则不得纯粹因此而将该人当作惯常获法团的董事依照其指示或吩咐而行事的人。
  
  (4) 在本条例中,“滙集协议”(pooling agreement)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或安排─ (由1993年第59号第20条修订)
  
  (a) (i) 由单一项信托所管限;或
  
  (ii) 受保险安排(包括属同一类别或种类的一系列保险安排)所规管或构成其主题; (由1993年第59号第20条修订)(b) 适用于2项或以上的职业退休计划,而每项计划均因这一适用性而─
  
  (i) 由上述信托所管限;或
  
  (ii) (如属适当)受保险安排(包括属同一类别的一系列保险安排)所规管或构成其主题;(c) (如协议或安排是由上述信托所管限)在该协议或安排下,其参与计划的资产均归属于该协议或安排(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管理人; (由1993年第59号第20条修订)
  
  (d) (如协议或安排是由上述信托所管限)由注册信托公司所管理; (由1993年第59号第20条代替)
  
  (e) 就该协议或安排及其各项参与计划均有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及 (由1993年第59号第20条代替)
  
  (f) 根据该协议或安排,可归入每项参与计划名下的资产及其每项参与计划的负债的价值,可以轻易从上述帐目及纪录中计算出来。 (由1993年第59号第20条代替)(5) 处长如接获以下的声明,可接纳某一项协议为本条例下的集协议─
  
  (a) 由律师作出的附表1第2部第2(c)段所指的声明;及
  
  (b) 由核数师作出的附表1第2部第3段所指的声明。(6) (a) 凡在雇佣合约下,雇主同意在合约终止时支付酬金给有关的雇员,以及合约下的雇用期不超过4年,则该等雇佣合约不得纯粹以此理由被视为职业退休计划。
  
  (b) 如─
  
  (i) (a)段所述的合约终止;
  
  (ii) 有关的雇员随后根据另一合约由同一雇主雇用(不论服务是否有中断);及
  
  (iii) 在先前的合约终止后6个月内,根据该合约须付的酬金未有悉数支付,或即使酬金已如上述支付,但雇员将全部或大部分酬金交还给雇主,
  
  则该另一合约须视为是职业退休计划。(7) 为免产生疑问,现声明凡注册计划构成一项保险安排的主题或受一项保险安排所规管,则就该安排来说,该计划的资产即为可根据该安排提出的以有关的获授权保险人为申索对象的申索(包括待确定申索及预期申索)。 (由1993年第59号第20条增补。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8) 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该规例”)第16条所指的豁免证明书的申请而言,如在该规例第2条就符合资格成为“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所订的有关时限前─
  
  (a) 某职业退休计划已设立;及
  
  (b) 已有根据本条例第15条提出的将该计划注册的申请或根据第7条提出的将该计划豁免的申请(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其后─
  
  (i) 由于本条例的条文,须再次申请将该计划注册;或
  
  (ii) 该计划有任何其他更改,而该等更改并非本条例所禁止的,但可能令人对该计划是否继续符合资格成为该等“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产生疑问,则该申请或该等更改不得影响该计划的存续,亦不得影响该计划成为该规例第2条所指的“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资格。 (由1999年第52号第2条增补)
  
  (9) 在不限制第(8)款的施行的原则下,下述情况不得影响任何计划的存续,亦不得影响任何计划成为该规例第2条所指的“有关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资格─
  
  (a) 该计划的注册根据本条例第23(5)条停止,而有再将该计划注册的申请;
  
  (b) 该计划由一项构成保险安排主题或受保险安排所规管的计划转为一项受信托所管限的计划。 (由1999年第52号第2条增补)(10) 尽管有第(8)款的规定,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