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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持有《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意指的身分证的该计划各成员根据该计划的条款有权收取的既有利益(犹如该权利产生的先决条件(如有的话)已获符合),或任何其他人根据该计划的条款有权就该等成员收取的既有利益,即须予以支付。(2)凡某项计划的条款容许该计划的管理人,在有人出示该计划的成员承认对该计划的有关雇主欠下债项的文件时,从根据该计划的条款须支付予该成员的款项中扣起任何一部分作为偿还该笔债项之用,则该计划的条款不得纯粹因此而被视为不具备第(1)(c)款所订定的效力。 (3)处长如接获根据第15条所提出将某职业退休计划(该计划是属于或声明是属于一项离岸计划)注册的申请,并在考虑到他所掌握的一切资料后,信纳─ (a)该计划─ (i)(如属现有计划)不受信托所管限,亦不构成保险安排的主题及不受保险安排所规管; (ii)(如属拟成立的计划)将不会受信托所管限,亦将不会构成保险安排的主题及将不会受保险安排所规管;或(b)该计划(如属现有计划)受或(如属拟成立的计划)将会受一项信托所管限,而该信托并不或将不会(视乎情况而定)规定须就该计划遵守第25(2)条的规定,而且就该计划来说,第(4)款所述的条件亦能符合,他可接纳该申请。 (4)第(3)款所指的条件是─ (a)就该项申请来说,使处长对第15条规定的遵守感到满意; (b)处长─ (i)信纳该计划的提供款项安排,规定该计划的资产与该计划的有关雇主的资产,以及该计划的管理人的资产(指不属于因其管理人身分而归属于他的资产)分开及有所区别,而不会构成该雇主或管理人的资产的一部分;或 (ii)虽不信纳第(i)节所述的事项,但信纳将该计划的资产,与该计划的有关雇主的资产,以及该计划的管理人的资产(指不属于因其管理人身分而归属于他的资产)分开及有所区别是不可能亦不合理切实可行的;(c)(就第(3)(b)款所指的计划来说)处长信纳由于该计划的信托的管限法律,要遵守第25(2)条的规定是不可能亦不合理切实可行的;及 (d)处长在考虑到第27(2)条的规定及有关计划的整体成员的利益后,认为接纳该申请是适当的。(5)处长凡接纳某职业退休计划的注册申请,须向该计划的有关雇主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 (6)处长凡拒绝注册申请,须用书面通知将有关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1992年制定) 第426章 第19条对处长的决定提出上诉 凡处长拒绝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根据第18(6)条发出的通知书的日期后2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反对处长的决定。 (1992年制定) 第426章 第20条注册计划的受托人等须备存妥善帐目及纪录等 第Ⅴ部 注册计划的营办 一般规定 (1)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注册计划的管理人须就该计划的所有资产、负债及财务往来,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并须在该计划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安排就该年度制备该计划的财务报表;及 (b)将该财务报表交由核数师审计,并要求核数师就该等帐目制备一份报告。(2)第(1)款所指的就某注册计划及其某一财政年度制备的财务报表须─ (a)真实而中肯地反映该年度内该计划的财务往来,以及在该年度最后一日该计划的资产及负债的状况;及 (b)载有处长在他所发出的指引中指明须提供的其他资料。(3)就某注册计划及其某一财政年度而根据第(1)款制备的报告须─ (a)说明按制备该报告的核数师的意见─ (i)是否已有就该计划的所有资产、负债及财务往来,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 (ii)就该年度而根据第(1)款制备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而中肯地反映该年度内该计划的财务往来,以及在该年度最后一日该计划的资产及负债的状况;(b)说明按制备该报告的核数师的意见─ (由1993年第59号第21条修订) (i)(如该计划是界定利益计划)有关承诺(在第(4)款内界定的)是否已获遵守; (ii)(如该计划是界定供款计划)─ (A)是否有依照该计划的条款作出供款;及 (B)该计划的资产与其既有总负债相比是否有不足之数,如有的话,则须说明在该年度最后一日的不足之数;(iii)在该年度结束时,该计划的资产是否受除以下项目外的任何转让、押记、质押或其他产权负担所规限─ (A)管限该计划的信托(如有的话); (B)为要取得所需贷款以应付该计划的负债而作的押记或质押;及 (C)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给予的、以有值代价换取该计划的资产中的权益的认购权;(iv)在该年度的最后一日,以及在由制备该报告的核数师从该年度内选定的另两个日期,就该计划来说,第27(2)条的规定是否已获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