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处长须─ (a)在香港每日行销的中英文报章最少各1份,刊登一则有关该项撤回生效的公告; (b)向有关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有关雇主,发出关于该项撤回生效的书面通知,规定他─ (i)安排将通知书副本,送交每名持有《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意指的身分证的计划成员;或 (ii)展示一则关于处长的通知书的适当告示,并让上述成员查阅该通知书。(4)任何雇主不遵守根据第(3)(b)款作出的规定,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 (1992年制定) 第426章 第15条注册申请 第Ⅳ部 职业退休计划的注册 根据本条例将一项职业退休计划注册的申请,须─ (a)由该计划的有关雇主向处长提出,如属第67条下的集团计划,则须由该计划的雇主代表向处长提出;(由1995年第53号第11条修订) (b)符合处长所指明的格式; (c)依照根据第73(1)(d)条订立的注册规则提出; (d)附上订明费用,如有根据第67条签立的授权书亦须附上该授权书的副本;(由1995年第53号第11条修订) (e)附上以下文件─ (i)如申请所关乎的计划是一项集协议的参与计划,指附表1第2部所列的文件;或 (ii)如该计划不是集协议的参与计划,指附表1第1部所列的文件, 以及附表1第3部所列而适用于该申请的文件;(f)附上以下的承诺─ (i)如该计划─ (A)是或拟成为一项集协议的参与计划,由该集协议的管理人作出的承诺; (B)不是集协议的参与计划,并且受到或拟受到一项信托管限,由每位受托人或拟担任受托人的人作出的承诺; (C)不是集协议的参与计划,并且构成或拟构成一项保险安排的主题或受到或拟受到一项保险安排规管,由有关的保险人或拟担任保险人的人作出的承诺,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而上述承诺须(如由个人作出)由通常在香港居住且持有《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意指的身分证的人作出,或(如由法团作出)由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法团作出;或(ii)如属其他情况,或如第(i)(A)、(B)或(C)节所指的管理人、受托人或保险人均非通常在香港居住且持有《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意指的身分证的人,亦非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法团,由处长指示的其他适合的人作出的承诺, (由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修订) 而有关的承诺须说明该人承诺就该计划执行本条例所委以或赋予指定人士的职能。 (1992年制定) 第426章 第16条处长可规定提供资料及修订文件 凡处长接获根据第15条提出的申请─ (a)他可规定申请人向他提供他所指明的资料或文件(包括就处长所指明的事宜提供的法律意见),而该等资料或文件是为使他能够就该项申请作出决定而合理地需要的; (b)他可规定对根据第15(e)条提交的文件,按他所合理地指示的方式作出修订。 (1992年制定) 第426章 第17条免除及修改注册规定 (1)凡有人由于预期一项属集协议参与计划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注册将根据第23(5)条停止生效,而根据第15条申请将该计划再行注册,则处长如信纳有以下情况,可就该计划完全或局部免除或修改本条例有关申请注册的条文的规定─ (a)如申请注册的计划获得注册,该计划即成为另一集协议的参与计划; (b)该2项集协议的条款及性质均相类似;及 (c)免除或修改规定不会损害该计划成员的利益。(2)处长在根据第(1)款免除或修改任何规定时,可施加他认为适当的条件。 (1992年制定) 第426章 第18条注册 (1)在第(3)款的规限下,处长如接获根据第15条所提出将某职业退休计划注册的申请,并信纳有以下情况,他须接纳该申请─ (a)在第17条的规限下,就该申请及与该申请有关的计划来说,第15条的规定已获遵守; (b)(如有关的计划属受信托所管限的现有计划)就该计划来说,第25(2)条的规定已获遵守,犹如该计划是一项注册计划一样,或(如有关计划属将会受信托所管限的拟成立计划)就有关计划来说,第25(2)条的规定将获遵守; (c)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该计划的条款确保在计划终止或因其他情况清盘时,须根据该等条款支付给该计划各成员的利益,将会直接支付给该等成员,而不会透过该计划的有关雇主或其代理人支付;及 (d)(凡该计划属于或声明是属于离岸计划)该计划的条款订定,如─ (i)该计划根据本条例办理的注册遭撤销;及 (ii)(A)可提出上诉反对上述撤销的限期已届满,而仍无人提出上诉;或 (B)已有人依照规定提出上诉,反对上述撤销,但该上诉遭上诉委员会驳回,而该上诉及驳回的所有附带法律程序(如有的话)亦有最后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