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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管理局须在每一财政年度,正式通过下一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并须在局长指定的日期之前,将预算送交局长批准,送交预算时须附同该下一财政年度的管理局事务计划书。 (3)局长可要求管理局将第(2)款所指的收支预算或计划书按他的指示修改,然后重新呈交。 (4)管理局可不时更改根据第(2)款呈交的收支预算,不论该预算是否已获局长批准。如管理局更改收支预算,该局须将更改细节以书面通知局长。 (1991年制定。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65章 第11条将盈余资金投资 所有并非即时需用的管理局款项须─ (a)存入经财政司司长批准的银行,存款可采取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形式,或存于储蓄户口;或 (b)以财政司司长按一般或个别情况而为此目的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1991年制定。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65章 第12条帐目及报表 (1)管理局须备存恰当的帐目簿册、凭单、收据及关于该局帐目的其他纪录。 (2)在每一财政年度完结后4个月内,管理局须安排拟备该年度的管理局帐目报表,报表须─ (a)包括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及 (b)由主席签署。(3)凡管理局合理地认为某笔拖欠该局的债项或债项的某部分是无法追讨的,该局可为本条的目的完全或局部撇除该债项。 (1991年制定) 第365章 第13条核数师 (1)管理局须委任一名核数师审计该局的帐目。 (2)根据本条委任的核数师有权随时─ (a)查阅第12条所指的管理局所有帐目簿册、凭单、收据及其他纪录;及 (b)要求提供他认为执行其职能所需的资料和解释。(3)根据本条委任的核数师,须在根据第12条拟备的帐目报表备妥后3个月内,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审计根据第12条拟备的帐目,并就该等帐目向管理局提交报告。 (由1995年第68号第2条修订) (1991年制定) 第365章 第14条审计署署长审核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审计署署长可就管理局在运用其资源以执行其职能及行使其权力方面,是否符合经济原则及讲求效率和效验,进行他认为合适的审核。 (2)如审计署署长根据第(1)款进行审核,而有合理需要查阅某些由管理局保管或控制的文件,他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该等文件,亦有权视乎进行审核的合理需要,要求该等文件的持有人或负责人提供所需资料及解释。 (3)审计署署长根据第(1)款进行审核后,可向立法会呈交审核所得结果。 (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4)第(1)款不得解释为授权审计署署长质疑管理局的政策目标是否可取。 (1991年制定。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65章 第15条年报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管理局须在每个财政年度完结后9个月或行政长官决定的较长限期内,向行政长官呈交─ (a)该年度的管理局活动及事务报告; (b)该年度的管理局帐目报表一份;及 (c)核数师的审计帐目报告。(2)根据第(1)款呈交予行政长官的报告及报表须呈交立法会省览。 (1991年制定。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365章 第16条雇员等就未支付的补偿而申请基金付款 第IV部 自基金付款 对基金提出的声请 (1)凡某人无法自雇主处追讨该雇主有法律责任支付的某一数额的补偿,该人可申请由基金支付该数额。 (由2002年第16号第6条代替) (2)为本条的目的,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雇主不得视为有法律责任支付某一数额的补偿─ (由2002年第16号第6条修订) (a)有关数额是─ (由2002年第16号第6条修订) (i)依据在香港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审裁处的判决或命令而须支付的; (ii)在处长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16A条作出补偿评估后随之凭借该条第(9)款而须支付的;或 (iii)依据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发出的致命个案补偿评估证明书或致命个案补偿评估审核证明书而须支付的; (由2002年第16号第6条修订) (iv)(由2002年第16号第6条废除)(b)有关数额属一笔医疗费,而处长已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10B(1)或(2)条就该数额发出证明书; (由1995年第1号第17条修订;由2000年第52号第40条修订) (c)有关声请属生署署长(“署长”)为供应及装配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费用而提出的声请,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36B条雇主须对该等费用负责,而且─ (i)署长已依照该条例第36D条作出付款要求; (ii)雇主根据该条例第36E条送达争议理由通知书的时限已届满;及 (由2000年第52号第40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