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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365章 雇员补偿援助条例

[接上页]
(由2003年第37号第3条增补)
  
  第365章  第24条申请人感到不满而对管理局提起诉讼
  
  (1)申请人如对管理局根据第22条作出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在法院对管理局提起诉讼。
  
  (2)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须以诉状展开。
  
  (1991年制定)
  
  第365章  第25条管理局在若干诉讼中犹如雇主般负法律责任
  
  (1)凡有人针对雇主提出声请索讨补偿,而─ (由2002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
  
  (a)雇主─
  
  (i)的身分无法辨明,或身分已辨明但无法寻获;
  
  (ii)无力偿债;
  
  (iii)已去世或(如雇主是公司)已解散、清盘或已在公司注册纪录册注销;或
  
  (iv)因任何理由以致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件;及(b)并无已知的为有关雇员投保的有效保险单,则本条适用于该声请。
  
  (2)在符合本条规定下,凡本条适用于某声请,该声请的诉讼文件可针对管理局发出,犹如该局是有关雇主。
  
  (3)除非法院接获申请后信纳第(1)(a)及(b)款指明的事项,否则针对管理局的诉讼文件不得根据本条发出。雇员在提出上述申请前须将申请一事通知管理局。
  
  (4)凡有人根据本条针对管理局进行诉讼,有关雇主就该等补偿所享有的权利及所负的法律责任归属及移转予管理局。 (由2002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
  
  (1991年制定)
  
  第365章  第25A条管理局可申请加入成为诉讼的一方
  
  如有人提出申索补偿或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是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提出的),管理局可按以下情况向法院申请加入成为诉讼的一方─
  
  (a)凡并无已知的在该宗诉讼所关乎的意外发生时正有效的保险单,则在以下情况下,管理局可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第15号命令第6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第15号命令第6条规则(视情况需要而定)向法院申请加入该宗诉讼成为一方,以接手抗辩,犹如管理局是该宗诉讼中的雇主一样─
  
  (i)雇主的身分无法辨明,或身分已辨明但无法寻获;
  
  (ii)雇主无力偿债;
  
  (iii)雇主已去世或已解散、清盘或在公司注册纪录册注销;
  
  (iv)雇主因任何理由以致无法获送达诉讼通知;或
  
  (v)在雇主没有出席聆讯以致有关申索并无争议的任何时间;(b)凡并无已知的在该宗诉讼所关乎的意外发生时正有效的保险单,而雇主出席该宗诉讼,则管理局可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第15号命令第6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第15号命令第6条规则(视情况需要而定)向法院申请加入该宗诉讼成为一方;
  
  (c)凡有关承保人无力偿债,则管理局可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第15号命令第6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第15号命令第6条规则(视情况需要而定)向法院申请加入该宗诉讼成为一方。
  
  (由2002年第16号第17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生效日期:2002年7月1日
  
  第365章  第25B条关于诉讼的通知
  
  (1)凡在本条生效*后,任何人就补偿或损害赔偿申索而以诉状展开诉讼,该人须向管理局及有关承保人(如适用的话)送达诉讼的通知,而该通知─
  
  (a)须以书面及以管理局所指明的格式作出,并由该人签署及附有诉状文本;
  
  (b)须以挂号邮递送达;及
  
  (c)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须在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日期后30日内作出。(2)如任何人藉向管理局送达书面通知,令管理局信纳有好的理由以致该人不能或没有在第(1)款所指明的限期内遵从第(1)款的规定,则管理局可就该人延展该限期。
  
  (3)任何人如已根据第(1)款向管理局送达通知,并意图在该通知如此送达的日期后45日内─
  
  (a)就该通知所关乎的申索的和解,与另一方订立协议;或
  
  (b)就该通知所关乎的申索,取得判另一方败诉的任何判决,则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他须在该协议的订立日期或该判决的作出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最少10日前,向管理局送达书面通知,以通知管理局他意图在首述通知送达管理局的日期后45日内,就该申索订立协议或取得判决(视属何情况而定)。
  
  (4)如任何人藉向管理局送达书面通知,令管理局信纳有好的理由以致该人不能或没有就第(3)款所指明的10日期限遵从该款的规定,则管理局可就该人缩短该期限。
  
  (5)现宣布─
  
  (a)第(1)款规定须分别就补偿申索及损害赔偿申索送达通知;
  
  (b)第(1)款所指的通知可附有第(3)款所指的通知。(6)任何人如就第(1)或(3)款所述的申索不遵从该款的规定,则尽管有本条例其他条文的规定,该人无权就该申索而根据本条例获得任何付款。
  
  (7)管理局收到本条所指的关乎某申索的通知后,须进行它认为为就该申索妥当执行管理局职能而需要的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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