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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在符合第(3)、(4)及(5)款及第20D至20G条的规定下,凡济助付款的数额不超过订明济助付款,管理局须将该数额全数支付予有关的该名或该等(视属何情况而定)合资格人士。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0D,20E,20F,20G条 *〉 (2)在符合第(3)、(4)及(5)款及第20D至20G条的规定下,凡济助付款的数额超过订明济助付款,管理局须将该数额按以下规定支付予有关的该名或该等(视属何情况而定)合资格人士─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20D,20E,20F,20G条 *〉 (a)相等于订明济助付款的首次付款;及 (b)在符合第20D条的规定下,继后的按月付款,付款额按─ (i)订明每月数额;或 (ii)在有关意外发生时受伤雇员的每月收入, 两者中较高者(如合资格人士是重伤的有关合资格人士,则连同订明每月数额(额外))计算。(3)在受伤雇员去世时,某尚存子女如符合“合资格人士”的定义(a)(ii)(B)段所指的合资格人士,该尚存子女─ (a)有权获第(1)或(2)(a)款所指的付款,尽管他在该项付款支付时已年满21岁或以上亦然; (b)如在第(2)(b)款所指的付款假若非因本段的规定则会支付时已年满21岁或以上,则他无权根据第(2)(b)款获付该项付款。(4)凡有2名或多于2名合资格人士有权收取济助付款,支付予每名合资格人士的济助付款的数额,不得超过他们各自根据第20F条有权获得的数额。 (5)为计算第(2)(b)款所指的付款额的目的,有关雇员的每月收入指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11条厘定的该雇员的收入。 (由2002年第16号第12条增补) 第365章 第20D条停止第20C(2)(b)条所指的各期付款 (1)第20C(2)(b)条所指的各期付款(订明每月数额(额外)除外)须予支付,直至─ (a)在符合第20G条的规定下,济助付款的数额已全数付清为止;或 (b)(就每名有权收到该等付款的合资格人士而言)该人─ (i)去世为止;或 (ii)依据第20E条不再有权收到该等付款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2)第20C(2)(b)条所指的订明每月数额(额外) 须予支付,直至─ (a)在符合第20G条的规定下,济助付款的数额已全数付清为止;或 (b)有权收到该项付款的重伤的有关合资格人士─ (i)去世为止;或 (ii)已获全数支付他有权获得的数额(不论该数额是济助付款或是由有关雇主或承保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包括两者的任何组合)为止,两个情况中以较早者为准。 (由2002年第16号第12条增补) 第365章 第20E条合资格人士何时不再有权获济助付款 凡─ (a)除第20C(3)条在合资格人士符合“合资格人士”的定义(a)(ii)(B)段所指者的情况下另有规定外,合资格人士年满21岁; (b)合资格人士已获支付该合资格人士有权获得的数额(不论该数额是济助付款或是由有关雇主支付的损害赔偿,包括两者的任何组合),该合资格人士即不再有权获济助付款。 (由2002年第16号第12条增补) 第365章 第20F条济助付款的分配 (1)凡有2名或多于2名合资格人士有权就某去世雇员收取济助付款,则该项济助付款须如下分配─ (a)以下两者之一─ (i)按照第20A(2)条所述由法院判给该等合资格人士的各别数额,按比例分配;或 (ii)如第(i)节不适用,或该法院并没有另外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如何分配给该等合资格人士作出命令,则平均分配;(b)凡某合资格人士已去世或不再有权获济助付款,则济助付款须按余下的合资格人士各别应得的尚未清付的济助付款的数额的比率,重新分配予他们; (c)凡某合资格人士在第20C(2)(b)条所指的各期付款正支付予其他合资格人士时向管理局成功申请济助付款,则该等付款须─ (i)自管理局根据第22条决定首述合资格人士有权获济助付款的日期起重新分配;及 (ii)按首述合资格人士及该等其他合资格人士各别应得的尚未清付的济助付款的数额的比率,重新分配予他们。(2)为免生疑问,现宣布根据本条重新分配济助付款的方式,须与第(1)(a)(i)或(ii)款中适用于该项济助付款的方式相符。 (由2002年第16号第12条增补) 第365章 第20G条抵销 凡某合资格人士─ (a)正收取第20C(2)(b)条所指的各期付款;及 (b)在收取该等付款期间,亦收到就该等付款所关乎的损伤而支付的某一数额的损害赔偿,则管理局须从该合资格人士应得的尚未清付的该等付款的数额,扣除该合资格人士已如此收到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包括以弥偿方式支付的损害赔偿),作为抵销。 (由2002年第16号第12条增补) 第365章 第21条申请 (1)在符合第25条的规定下,要求基金根据本部付款的申请─ (a)须向管理局提出;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