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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第332章 职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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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任何已登记职工会不得动用选举经费付款,直至局长根据第18条将根据附表2内(j)(iii)分节订立的规则登记为止。
  
  (4)任何已登记职工会违反本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
  
  (由1988年第47号第5条增补)
  
  第332章  第33B条有关选举开支的决议
  
  (1)凡任何已登记职工会没有根据第33A条设立选举经费,但如该职工会获得出席会员大会的大多数有表决权会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授权,或如该职工会的规则容许由会员的代表表决,而出席会员大会的大多数会员代表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授权,则该职工会可支付第33A(1)条所提述的开支。
  
  (2)根据本条作出的授权,必须限定开支只用于某一次选举,并指明授权支用的最高款额。
  
  (由1988年第47号第5条增补)
  
  第332章  第34条经费用于政治目的
  
  除根据第33A及33B条获准外,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经费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a)直接或间接用于任何政治目的;或
  
  (b)支付或转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以促进任何政治目的。
  
  (由1997年第135号第9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旧有的第34条由1997年第102号于1997年6月30日废除。关于1997年第102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3(1)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3(1)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12条。
  
  第332章  第35条司库须向会员提交帐目
  
  (1)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司库及其他负责该职工会帐目的每一名职员或负责收取、开销、保管或控制该职工会经费或款项的每一名职员,均须在辞职或离职时,及至少每年1次于该职工会规则所指明的时间,及在该职工会有表决权会员决议规定或该职工会的规则规定的其他时间,向该职工会及其会员提交一份确当真实的帐目,列明自他就任以来或(如他以往曾提交帐目)自他上次提交的帐目中的结算日以来经手收支的全部款项,以及在提交该帐目时仍由他保管的余款,以及该职工会交托他保管或控制的全部债券、证券或其他财产。
  
  (2)帐目所采用的表格,可予订明。
  
  (3)该职工会须安排将其帐目交予获局长批准审计此等帐目的人审计。
  
  (4)帐目经审计后,司库或第(1)款所提述的其他职员如辞职或离职,或如因该职工会有表决权会员决议有所规定或因该职工会的规则有所规定(视属何情况而定),则须将看似是他应移交的余款,及由他保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全部属于该职工会的债券、证券、财物、簿册、文件及财产移交该职工会。
  
  (5)如司库或第(1)款所提述的其他职员没有按照第(4)款移交该款所提述的余款及其他物品,则该职工会或其任何有表决权会员可在任何管辖法院起诉该人,追回在他上次所提交帐目中看似是他应移交的余款,以及他自此代表该职工会所收取的全部款项,以及由他保管的证券、财物、簿册、文件及财产,而让他在该等诉讼中抵销索偿他自此代表该职工会所支付的款额(如有的话);在该等诉讼中,原告人有权追讨有关的一切讼费,数额按律师与客户对评基准评定。
  
  第332章  第36条向局长提交周年帐目表及申报表
  
  (1)每一个已登记职工会每年均须在该职工会规则指明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后3个月内,或在局长应书面申请所延展的期间内,将该职工会在该财政年度内的全部收支与该职工会的资产负债的帐目表,经局长批准的核数师审计后,提交局长。该帐目表须附有该核数师的报告一份,并须以订明的表格拟备及载录订明的详情。 (由1971年第15号第18条修订)
  
  (2)每一个已登记职工会均须在每年3月31日或之前,或在局长应书面申请所延展的期间内,向局长提交一份以订明表格拟备的申报表,在其内列明上一年12月31日时该职工会的会员情况与职员姓名,及载录订明的其他详情。 (由1971年第15号第18条修订)
  
  (3)已登记职工会的每名会员均有权免费获得第(1)款所提述的帐目表副本一份,秘书或该职工会规则指明的其他职员在任何一名会员向其提出要求时,须将该帐目表的副本1份交予该会员。
  
  (4)任何已登记职工会违反第(1)或(2)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
  
  第332章  第37条帐目的查阅
  
  (1)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帐簿及会员登记册,均须公开予该职工会的任何职员、会员或获授权代理人,在该职工会规则指明的时间及地点查阅,及公开予局长或为此获他以书面授权的人随时查阅;为进行查阅,局长或该名获他以书面授权的人可进入该职工会或其任何分会占用的任何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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