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332章 职工会条例

[接上页]

  第Ⅳ部
  
  章程
  
  (1)除第(1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通常在香港居住,并从事或受雇于与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直接有关的行业、工业或职业,否则不得作为该职工会的会员。 (由1977年第18号第3条代替)
  
  (1A) 任何人由于过去从事或受雇于任何行业、工业或职业而曾合法地成为已登记职工会的会员,因年老或健康欠佳而从该行业、工业或职业退休,可在退休后仍为该职工会的会员,不得作为有表决权会员。 (由1977年第18号第3条增补)
  
  (1B) 任何人均不得仅因其临时性或季节性从事或受雇于与任何职工会直接有关的行业、工业或职业而被拒绝作为该职工会的会员。 (由1977年第18号第3条增补)
  
  *(2)如无局长的书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任职为已登记职工会的职员,除非该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并正从事或曾从事、或正受雇或曾受雇于与该职工会直接有关的行业、工业或职业。 (由1977年第18号第3条代替。由1997年第102号第2条修订;由1997年第135号第5条修订)
  
  (3)除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外,任何就附表1所指明罪行被定罪的人,在其被定罪日期或由监狱获释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5年内,不得任职为已登记职工会的职员。 (由1971年第15号第9条代替。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3A)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 (由1971年第15号第9条增补。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4)除非职工会的规则有相反的条文,否则16岁以下的人,可作为已登记职工会的会员,但不得作为已登记职工会的有表决权会员或理事会成员。
  
  *(5)除非职工会的规则有相反的条文,否则16岁或以上但不足18岁的人,可作为已登记职工会的会员;在不抵触该职工会规则的情形下,该人并可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签立一切根据规则而需签立的文书,及发给一切根据规则而需发给的偿债收据;但该人不得作为已登记职工会的理事会成员。 (由1997年第102号第2条修订)
  
  (6)任何人违反本条的规定而任职为已登记职工会的职员,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关于1997年第102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3(1)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3(1)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12条。
  
  第332章  第17A条局长在职工会选举及会员会籍方面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局长如认为─
  
  (a)有人在违反第17条或任何已登记职工会规则的情形下,任职为该职工会的职员;
  
  (b)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职员候选人,因第17条或该职工会的规则,并无资格被选为职员;或
  
  (c)有人在违反第17条或任何已登记职工会规则的情形下,是该职工会的会员,则局长可向该职员、候选人或会员,以及向该职工会送达一份书面通知,规定该职员、候选人或会员停止任职,或停止作为职员候选人,或停止作为该职工会会员。
  
  (2)如该职员、候选人或会员,在通知送达起计14天内,没有令局长信纳其已遵守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的规定,则原讼法庭在局长提出申请后─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a)可发出强制令,禁止该职员、候选人或会员任职,或作为职员候选人,或作为该职工会会员;
  
  (b)可宣布该职员、候选人或会员不再在该职工会任职,或不再是职员候选人,或不再是该职工会会员;
  
  (c)(如因本条规定,任何职员已停止任职,或任何职员候选人已停止作为候选人)可命令该职工会按该法院所指示的方式举行新的选举。
  
  (由1971年第15号第10条增补)
  
  第332章  第17B条(由1997年第135号第14条废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条由1997年第101号增补。关于1997年第101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4(1)及(2)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4(1)及(2)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14(2)条。
  
  第332章  第18条规则
  
  (1)每一个已登记职工会均须订有规则,而每一个在申请登记中的职工会亦须订立规则;该等规则须令局长认为已对附表2所指明的个别及全部事宜订立足够的规定。
  
  (2)(a)凡提出任何职工会的登记申请,须在提出该项申请的同时按规例订明的方式,向局长送交该职工会的规则。
  
  (b)局长如信纳以下事项,须将该等规则登记─
  
  (i)该等规则是妥为订立的;
  
  (ii)该等规则已对附表2所指明的个别及全部事宜订定足够的规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