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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332章 职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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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除按第(1)款的规定外,已登记职工会除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属或成为在外国设立的组织的成员─
  
  (a)已获得行政长官同意;及
  
  (b)已获得出席该职工会会员大会的大多数有决权会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授权如此行事。(4)行政长官可运用其酌情决定权撤回其根据第(3)(a)款给予的同意。
  
  (5)凡任何已登记职工会已按第(1)或(3)款的规定属或成为任何在外国设立的组织的成员,则该职工会不需要为第33(1)(j)条的施行就以向该组织缴付成员费的方式支付任何资助而获取行政长官的同意。
  
  (6)(a)在第(1)款中,凡提述任何在外国设立的工人组织或雇主组织或任何有关专业组织,并不包括提述任何在外国设立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
  
  (b)第(3)款不得解释为准许任何已登记职工会属或成为任何在外国设立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成员,亦不得解释为就任何已登记职工 会属或成为任何在外国设立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的成员订定条文。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7)任何已登记职工会违反第(2)或(3)款的规定,即属犯定,可处第1级罚款。
  
  (8)在为本条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由在外国设立的组织的人员签署并列明以下事宜的证书,可被接纳为证明如此列明的事宜的证据─
  
  (a)该组织的宗旨和作为其成员的资格;
  
  (b)该组织的设立所在地方;或
  
  (c)某已登记职工会于证书内指明的日期是该组织的成员, (由1998年第23号第2条修订)而看来是由在外国设立的组织的人员签署的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为本条的目的而当作为该证书。
  
  (9)在本条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有关专业组织”(relevant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 就任何已登记职工会而言,指宗旨为促进从事或受雇于某行业、工业或职业的人的利益的组织,而该行业、工业或职业是与该已登记职工会直接有关的行业、工业或职业相同或相类似的;
  
  (b)凡提述工人组织、雇主组织或有关专业组织,即包括提述该种类的组织的联组。
  
  (由1997年第135号第10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旧有的第45条由1997年第102号于1997年6月30日废除。关于1997年第102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3(1)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3(1)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12条。
  
  第332章  第45A条与第45条有关的过渡性条文
  
  (1)在以下情况下,就属在外国设立的组织的成员的已登记职工会而言,第45条并不适用─
  
  (a)在《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时至《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该条例第3(1)条暂时终止实施首述条例)生效时之间的期间内,该职工会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及
  
  (b)该职工会在如此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后,一直是该组织的成员。(2)在以下情况下,就属在外国设立的组织的成员的已登记职工会而言,第45条并不适用─
  
  (a)在紧接《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前,该职工会在按照当时有效的第45条的规定下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及
  
  (b)自《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之时起该职工会一直是该组织的成员,而在紧接《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生效前有效的第45条,继续就属该组织的成员的该职工会适用,犹如并无制定该条例及《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一样。
  
  (3)在以下情况下,就属在外国设立的组织的成员的已登记职工会而言,第45条并不适用─
  
  (a)在紧接《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生效前,该职工会在按照当时有效的第45条的规定下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及
  
  (b)自《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生效之时起该职工会一直是该组织的成员,而在紧接《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生效前有效的第45条,继续就属该组织的成员的该职工会适用,犹如并无制定该条例一样。
  
  (4)为免生疑问,现宣布:就在紧接《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或《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生效前有效的第45条按第(2)及(3)款继续适用而言─
  
  (a)在该条中,提述总督之处须理解为提述行政长官;
  
  (b)在该条中,提述罚款$500之处须理解为提述第1级罚款。(5)在第(3)及(4)款中,提述在紧接《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生效前有效的第45条,即提述凭借《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第3(1)条而有效的该第45条。
  
  (6)在本条中─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Legislative Provisions (Suspension of Operation ) Ordinance 1997) 指《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第5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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