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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332章 职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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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名称改变─
  
  (a)不得在根据本条登记前先行生效;
  
  (b)不得影响该职工会或其任何会员的任何权利或义务。(7)凡任何已登记职工会已改变名称,则在名称改变时待决或存在的任何法律程序或诉因,可由该职工会或针对该职工会继续进行或强制执行,犹如该职工会没有变名称时可由该职工会或针对该职工会继续进行或强制行一样。
  
  (8)任何已登记职工会不遵守第(2)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 (由1971年第15号第14条增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关于1997年第102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3(1)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3(1)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12条。
  
  第332章  第24条职工会合并须取得局长同意
  
  除经局长同意外,一个以上的已登记职工会不得合并为一个职工会。
  
  第332章  第25条要求同意合并的申请
  
  (1)如2个或2个以上的已登记职工会欲合并成为一个职工会,须向局长提出要求其同意合并的申请。
  
  (2)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均须以订明的表格提出,并须由各职工会的主席及另一名职员签署,并附有拟藉合并而成的职工会的建议规则文本3份。
  
  第332章  第26条就要求同意合并的申请而进行表决
  
  除非每一个有关的已登记职工会的大多数理事表决赞成提出申请,否则不得根据第25条提出要求局长同意该等职工会合并的申请。
  
  第332章  第27条拒绝同意合并的理由及程序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凡有以下情形,局长可拒绝同意已登记职工会拟进行的合并─
  
  (a)本条例有关要求局长同意的申请的任何条文未获遵守;
  
  (b)该拟藉合并而成的职工会的建议规则,不会对附表2所指明的个别及全部事宜订定足够的规定;
  
  (c)该拟藉合并而成的职工会有任何目的会是非法的;
  
  (d)该拟藉合并而成的职工会拟用的名称,与现有的或已不再存在的任何其他职工会登记所用或曾用的名称相同,或与该等名称相似而致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该职工会的会员或任何其他职工会的会员。(2)局长如根据本条第(1)款或第28(2)条而拒绝同意已登记职工会合并,则须以书面就此事通知各有关职工会,并须在该通知内指明其拒绝理由。
  
  (3)任何人如认为,局长基于依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内所指明的理由而根据第(1)款拒绝同意已登记职工会拟进行的合并,因以下情况(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属错误─
  
  (a)本条例有关要求局长同意的申请的条文已获遵守;
  
  (b)该拟藉合并而成的职工会的建议规则,会对附表2所指明的个别及全部事宜订定足够的规定;
  
  (c)该拟藉合并而成的职工会无任何目的会是非法的;
  
  (d)该拟藉合并而成的职工会拟用的名称,并非第(1)(d)款所指明的名称,则该人可在局长发出通知后14天内,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而原讼法庭如裁断局长拒绝同意该项拟进行的合并,由于上述情况而属错误,则可宣布此项裁断,而局长随而亦须在第28条条文的规限下,同意该项合并,但除上述订定的情况外,该项上诉须予驳回。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由1971年第15号第15条修订)
  
  第332章  第28条在若干情况下要求同意的申请须转介行政长官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6号第3条
  
  (1)如局长接获任何根据第25(1)条提交的要求其同意已登记职工会合并的申请,但其中任何已登记职工会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设立的职工会或其他组织的任何类别的成员,则假若局长非因本条条文则本会同意该项合并者,局长须将该申请转介行政长官。 (由1988年第47号第3条修订)
  
  (2)如局长已根据第(1)款将申请转介行政长官,则除非行政长官同意该项合并,否则局长须拒绝同意该项合并。
  
  (由1973年第72号第2条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
  
  第332章  第29条同意合并须发出书面通知及局长保留在登记合并而成的职工会方面的权力
  
  (1)如局长同意任何已登记职工会合并,须向各有关职工会就此事送交书面通知,并须另向各有关职工会提供所需数量的通知副本,以使其得以遵守第30(1)(a)条的规定。
  
  (2)局长同意任何已登记职工会合并,在任何方面均不损害或影响本条例赋予他拒绝将有关的合并而成的职工会登记的权力,亦不损害或影响本条例赋予他关于将该合并而成的职工会登记的任何权力的行使。
  
  第332章  第30条合并程序等
  
  (1)任何已登记职工会,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不得合并成为一个职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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