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332章 职工会条例

[接上页]

  (2)任何人反对、妨碍或阻止局长或获他根据第(1)款授权的人进行上述查阅,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及监禁3个月。
  
  第332章  第38条规定呈报详细帐目的权力
  
  (1)在不损害其他关于提交帐目条文的规定的原则下,局长可随时要求任何已登记职工会就某段期间提交该职工会、其任何分会或两者的经费帐目及资产负债表,而该帐目须特别列明局长规定呈报的资料,并须按局长规定的方式提供证明,且在局长指明的期限内向其提交。
  
  (2)任何已登记职工会不遵照局长根据第(1)款所提出的要求办理,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
  
  第332章  第39条未登记职工会的无行为能力
  
  第Ⅵ部
  
  职工会的权利与法律责任
  
  除第9条另有规定外,任何职工会在登记前,不得享有已登记职工会的任何权利、豁免或特权。
  
  第332章  第40条已登记职工会不犯刑事罪的情况
  
  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目的,不得仅因其是限制行业的而被当作非法且因此而致使该职工会的任何会员就串谋罪或其他罪行而被刑事检控。
  
  第332章  第41条已登记职工会在民事上不属非法的情况
  
  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目的,不得仅因其是限制行业的而属非法且因此而致使任何协议或信托无效或可使无效。
  
  第332章  第42条在若干情况下可豁免被民事起诉
  
  如在已登记职工会的任何会员为其中一方的劳资纠纷中,为筹划或深化该劳资纠纷而作出任何作为,则不得仅因该作为诱使他人违反雇佣合约,或干涉他人的行业、业务或雇佣,或干涉他人按其本人意愿处置其资本或劳力的权利,而就该作为针对该已登记职工会在任何民事法庭上提出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第332章  第43条禁止对已登记职工会提起侵权诉讼
  
  (1)如任何诉讼是针对已登记职工会提出的(不论是由雇员或是由雇主提出的),而诉讼是关于任何指称是由该职工会或该职工会代表为筹划或深化劳资纠纷而作出的侵权作为的,则该宗诉讼不得在任何法庭受理。 (由1971年第15号第19条修订)
  
  (2)如任何已登记职工会或其受托人可在法庭被起诉的法律责任触及与关乎该职工会的任何财产、对财产的任何权利或申索,则该法律责任不受本条影响,但如该法律责任是关于该职工会或该职工会代表为筹划或深化劳资纠纷而作出的侵权作为的,则不在此列。
  
  第332章  第43A条为筹划或深化劳资纠纷而作出的任何作为可获保障免被民事起诉
  
  (1)针对雇主、雇员、已登记职工会的会员或职员,而就为筹划或深化─
  
  (a)该雇主或该雇员;
  
  (b)该已登记职工会的会员;或
  
  (c)(如属已登记职工会的职员)该职工会的会员,属其中一方的劳资纠纷而作出的作为提出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不得仅因该作为诱使他人违反雇佣合约,或干涉他人的行业、业务或雇佣,或干涉他人按其本人意愿处置其资本或劳力的权利,而在任何民事法庭提出。
  
  (2)本条适用于在本条开始实施当日或之后所作出的作为。
  
  (由1997年第77号第2条增补)
  
  第332章  第44条职工会合约
  
  如提起任何法律程序的目的是为直接强制执行以下任何一种协议,或是为直接就违反该协议而追讨损害赔偿,则本条例并不授权任何法庭受理该法律程序─
  
  (a)任何职工会会员之间以会员身分签订的协议,而该协议有关该职工会当其时的会员须出售或不得出售其货品的条件、须进行或不得进行业务上交易的条件、须雇用或受雇或不得雇用或受雇的条件;
  
  (b)任何人向职工会缴付会费或罚款的协议;
  
  (c)任何将职工会经费用于以下用途的协议─
  
  (i)为会员提供利益;或
  
  (ii)向非该职工会会员的任何雇主或雇员提供资助,作为该雇主或该雇员遵照该职工会的规则或决议行事的代价;或 (由1971年第15号第20条修订)
  
  (iii)解除法庭对任何人判处的缴交罚款责任;或(d)一个职工会与另一个职工会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或
  
  (e)为确保履行上述任何协议而签订的约据,但本条不得当作使上述协议成为非法。
  
  第332章  第45条与外国组织联结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1)如某已登记职工会已获得出席该职工会会员大会的大多数有表决权会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授权其属或成为任何在外国设立的工人组织或雇主组织或任何有关专业组织的作员,则只有在上述情况下该职工会方可属或成为该组织的成员。
  
  (2)已登记职工会须在按第(1)款的规定成为在外国设立的某组织的成员后1个月内,将此事以书面通知局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