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332章 职工会条例

[接上页]

  (a)拟参与合并的每一个职工会已将局长同意合并的书面通知张贴在其已登记办事处及每一分会,为期不少于14天;及
  
  (b)在各有关职工会的不记名投票中,录得最少50%有表决权会员曾参加表决,而其中表决赞成合并的票数比表决反对合并的票数最少多20% (由1971年第15号第16条修订)(2)不论有关的已登记职工会是否解散或其经费是否摊分,其合并均可进行。
  
  第332章  第31条将法律责任等转让给合并而成的职工会
  
  (1)凡任何已登记职工会与任何其他已登记职工会合并,其作为其中一方所签订的全部契据、约据、协议及文书,如在合并时存续的,则不论是在针对或是有利于有关的合并而成的职工会方面,均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合并而成的职工会已取代原先的已登记职工会,名列在该等契据、约据、协议及文书上,或是其中一方一样。
  
  (2)凡任何已登记职工会已与任何其他已登记职工会合并,则在合并时待决或存在的任何法律程序或诉因,可由有关的合并而成的职工会或针对有关的合并而成的职工会继续进行或强制执行,犹如没有进行合并时可由该已登记职工会或针对该已登记职工会继续进行或强制执行一样。
  
  第332章  第32条解散的呈报
  
  (1)任何已登记职工会解散,该职工会须在解散后14天内,将由其秘书及7名在解散当日仍是有表决权会员的人所签署的解散通知送交局长;局长将该解散予以登记后,该职工会即须停止作为法人团体。
  
  (2)任何已登记职工会违反第(1)款的规定,及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职员或任何其他人如受该职工会的规则约束而须发出或送交该款规定的通知,但却没有发出或送交该通知,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200。
  
  第332章  第33条经费的运用
  
  第Ⅴ部
  
  经费、帐目及申报表
  
  (1)任何已登记职工会的经费(任何福利经费及选举经费除外),除该职工会规则及本条例及其规例条文另有规定外,只可为以下目的支用─ (由1988年第47号第4条修订)
  
  (a)支付该职工会的职员及受薪人员的薪金、津贴及处理该职工会事务所招致的开支; (由1971年第15号第17条修订;由1977年第18号第4条修订)
  
  (b)支付该职工会的行政开支,包括审计其经费帐目的开支;
  
  (c)在该职工会或其任何会员是其中一方的法律程序中进行起诉或辩护,而进行起诉或辩护的目的在争取或维护该职工会作为一职工会的权利,或争取或维护任何会员与其雇主或与其雇用的人之间的关系所引起的权利;
  
  (d)代表该职工会或其任何会员处理劳资纠纷;
  
  (e)补偿会员因劳资纠纷而蒙受的损失;
  
  (f)拨款设立及维持福利经费;
  
  (g)购买债券、证券或财产;
  
  (h)向在香港设立的任何已登记职工会或其他合法会社或组合支付会费或费用,或向其提供资助或捐赠; (由1988年第47号第3条修订)
  
  (i)推广文娱活动;*(j)在行政长官批准下,向在香港以外地方设立的任何职工会或其他类似的组织提供资助或捐赠,不论该已登记职工会是否与此等职工会或组织联结; (由1971年第15号第17条修订;由1988年第47号第3条修订;由1997年第102号第4条修订;由1997年第135号第8条修订)
  
  (k)支付该职工会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被定罪后所处的罚款; (由1971年第15号第17条增补)*(l)获行政长官批准的任何其他用途。 (由1971年第15号第17条代替。由1997年第102号第4条修订;由1997年第135号第8条修订)(2)在不损害第49条的规定的原则下,任何已登记职工会违反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关于1997年第102号的暂时终止实施,请参阅第538章第3(1)条。在1997年10月31日,该第3(1)条在其于紧接1997年10月31日前有效的范围内,终止有效。请参阅1997年第135号第12条。
  
  第332章  第33A条选举经费
  
  (1)任何已登记职工会如获得其大多数有表决权会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授权,可设立选举经费并可从中支付─
  
  (a)候选人或准候选人参选进入区议会或立法会而直接或间接招致的开支;
  
  (b)为支持候选人或准候选人参选进入区议会或立法会而举行会议,或拟备及分派印刷品或文件的开支;及
  
  (c)有关登记选民或遴选候选人以参选进入区议会或立法会的开支。 (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由2000年第56号第3条修订)(2)任何已登记职工会不得迫使任何会员分担选举经费,亦不得以分担选举经费为入会条件,或为继续作为享有正式会员权利的会员条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