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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总行资金营运部债券结算员在确认完指令后,应检查指令匹配后的合同执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分为:应履行、部分履行、成功、失败四种。对于因自营户债券余额不足而引起的应履行和部分履行的柜台交易结算合同,总行结算员应检查其他债券是否被冻结及冻结面额,并立即补足债券或平仓;至指定结算日日终承办银行已补足债券的,被冻结债券待补足后一次全部自动解冻;至指定结算日结束时承办银行仍无法补足债券而导致合同失败的,总行应向中央登记公司市场部说明原因,待补仓全部完成后,总行应提出书面解冻申请送托管部,由托管部手工解冻。 如进行柜台交易专项结算指令确认后,簿记系统客户端出现异常情况,总行资金营运部债券结算员应立即通知中央登记公司市场部并说明原因。由中央登记公司市场部经办人员逐笔打印出该承办银行自营户需要代确认的柜台专项结算指令单,传真给总行,由总行经办、复核人员确认(签字、盖章),并加盖与在中央登记公司预留印鉴相同的印章并加编密押后,传真至中央登记公司市场部,由其办理代确认手续。 第六章 其他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司法冻结、解冻的业务处理 (一)对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或账户中的债券进行司法冻结、解冻须由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书和冻结、解冻的相关信息,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原则上,司法部门未确定解冻时间,应将解冻日期设为1999年12月31日,不使用自动解冻功能。 (二)办理司法冻结时,操作柜员根据《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5222交易输入相关资料,由主管授权后处理。办理解冻时,操作柜员根据相关部门通知,通过5223交易输入相关资料,由主管授权后处理。 第四十条 质押冻结、解冻的业务处理 (一)投资人可以利用其拥有的记账式债券到我行申请办理小额质押贷款。 (二)投资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质押贷款。贷款业务流程参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小额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三)办理质押解冻时,操作柜员根据相关部门通知,通过5235交易输入相关资料,由主管授权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债券非交易过户的业务处理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扣划、破产清偿、赠予、遗产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债券过户行为。 (二)非交易过户由分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需经分行主管部门审批。 (三)因司法扣划、破产清偿原因造成的非交易过户,须由司法部门经办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提供相应的司法文书和转入方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因赠予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赠予人持本人及被赠予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赠予公证书)、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受赠人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授权分行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文件和复印件等)、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的托管账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网点经办员审核《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通过5217非交易过户交易进行操作,相应减少投资人托管账户余额。交易成功后,需在《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联)打印出非交易过户信息,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确认后,经办柜员加盖网点公章。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凭证由银行留存,第二联作为回执,并连同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一并交给申请人。 (七)根据系统设定,非交易过户交易必须由投资人提供债券交易卡,经划卡并输入密码后,方可进行。 (八)遇特殊原因无法联系投资人(如法院扣划、遗产继承等),柜员可先进行债券冻结(5222交易),然后通过解冻非交易过户命令,对其进行解冻非交易过户(5236)或解冻卖出交易(5235)进行处理。与冻结相关注意事项,参照冻结、解冻交易。5236、5235交易为特殊交易,需经分行主管部门审批,支行管理部门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