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五章 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第三十一条 债券交易单位为百元面值,债券交易面额为百元的整数倍。柜台交易债券净价报价和应计利息的单位为元/百元面值,保留两位小数。结算价款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十二条 净价交易 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试行债券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的相关规定,债券柜台交易实行净价交易。 我行对外报价时,同时公布买卖净价、应计利息和买卖全价,报价单位为百元,即每百元面值的债券的价格或利息。买卖净价由总行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应计利息由系统根据公式计算得出,精确到小数点后19位,为便于报价显示,保留两位小数。买卖全价等于买卖净价加应计利息,报价显示保留两位小数。 我行与投资者进行资金清算时,按照全价计算结算金额(买卖价款),即(买卖净价+应计利息)×债券成交数量。其中,应计利息按交易系统中的默认位数来计算,计算得出的结算金额,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我行向投资人出具的交割单,将列明结算金额和应计利息金额,由于报价按照小数点后两位报,但结算时按照系统默认位数计算,造成结算金额和应计利息金额与按照报价乘数量得出的金额相比,存在差异,柜员须向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示 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向投资者公示: 1.债券基本信息。 2.债券交易价格及到期收益率,内容应完整、清晰、规范。 3.风险提示,应标有以下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第三十四条 债券发行/投资者买入债券的业务处理。 (一)个人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债券交易卡,填写《债券买入凭证》,申请办理认购/买入债券。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构投资者由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债券交易卡,填写《债券买入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申请办理认购/买入债券。未采用电子印鉴的分行还应要求机构投资人按认购/买入金额从债券资金结算账户开出密码支票,支票的收款人须为“中国工商银行”。 (三)经办柜员应审核《债券买入凭证》中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清楚、正确、无涂改,其中,“债券代码、债券名称、买入面值”为重点核查项。买入债券面值必须是100的整数倍。对公业务采用电子印鉴的分行根据电子印鉴审核申请表中的预留印鉴;未采用电子印鉴的分行,应根据票据审核规定审核支票。 (四)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交易代码5213,根据系统提示及客户提交的资料录入有关信息。机构投资者提交支票的,凭证种类选择支票;采用电子印鉴的,凭证种类选择债券凭证。 (五)交易成功后,经办柜员先在《债券买入凭证》上打印有关交易信息,再打印债券交割单。 (六)如申请人为个人投资者,柜员将打印后的《债券买入凭证》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加盖转讫章后由银行留存。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债券交割单加盖网点业务公章连同债券交易卡、客户身份证交还申请人。 (七)如申请人为机构投资者,在本网点开户的,柜员将打印后的《债券买入凭证》交申请人签字确认,连同交割单加盖转讫章;非本网点开户的,柜员将打印后的《债券买入凭证》交申请人签字确认,连同交割单加盖通存通兑章。如使用支票,需在支票上加盖附件章作为《债券买入凭证》的附件。 (八)如当日规定时间内发生错账,经办柜员应填写特殊业务处理单,网点主管授权后,通过反交易进行错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客户卖出债券的业务处理。 (一)个人投资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债券交易卡,填写《债券卖出凭证》,申请办理卖出债券。如委托他人代理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构投资者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债券交易卡,填写《债券卖出凭证》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申请办理卖出债券。 (三)经办人员接到申请后,应审核《债券卖出凭证》中各项要素是否齐全、清楚、正确、无涂改,其中,“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卖出面值”为重点核查项。卖出债券面值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输入交易代码5214,根据系统提示及投资人提交的资料录入有关信息。 (五)交易成功后,经办柜员先在《债券卖出凭证》上打印有关交易信息,再打印债券交割单。若债券账户内余额不足,则交易不成功,经办柜员将上述材料退回投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