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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条 事后监督 (一)债券柜台业务纳入全行事后监督中心的监管范围。 (二)债券投资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柜台查询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也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查询债券账户余额。营业网点可根据投资人要求,随时打印债券交易及余额对账单,供其核对。 (三)总行根据业务需要,可随时对分行的账务进行检查监督。 (四)总行与中央结算公司、总行与分行、分行营业网点与投资人均可定期进行对账,确保债券的债权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各账务之间关系的正确性。 第四十一条 差错处理 (一)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当日发现当日发生的差错,由经办柜员经授权后,通过反交易进行更正。 (二)隔日发现的差错,或不能通过反交易处理的其他问题,经与客户协商后,通过正常交易纠正差错,若给客户造成损失,由我行弥补客户损失。 (三)由于程序出错导致的差错,给高级系统管理员确认并授权后,由系统管理员负责修正。 第四十二条 因分行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其系统故障等原因发生差错,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分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内部管理要求 (一)严禁编制假账(含电子账)或擅自更改计算机程序。 (二)严禁脱离电子系统的控制办理债券发售或柜台交易业务。 (三)严禁出具虚假债券托管凭证及账务记录。 (四)严禁挪用客户债券。 (五)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不按时报出双边价。 (六)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各营业网点挂牌价不一致。 (七)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双边价价差幅度大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 (八)严禁在办理柜台交易时虽报出价格,但以各种借口不执行或不按规定限额满足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要求。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施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的顺利进行,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防范业务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自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总行可授权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代理总行开展本业务。办理本业务的营业网点名单须报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系统由我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和中央登记公司的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心系统、语音复核查询系统、报价系统及簿记系统共同组成。我行和中央登记公司对各自操作的系统进行运行、管理、维护,共同保证系统接驳的安全、顺畅。 第四条 各行应严格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和办理本业务,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有舞弊行为。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会计科目设置 (一)“1707自营记账式债券”科目,本科目用于反映本行净买入债券的情况,属总行专用科目,包括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等券种。本科目应按债券代码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下设“债券面值”、“债券应计利息”及“债券价差”二级科目。“债券面值”用于核算债券发行的面值。“债券应计利息”用于核算附息债券自发行日或上一付息日起的应计未付利息。“债券价差”用于核算银行因溢价或折价买入或卖出债券而产生的价差。 (二)“5121债券交易价差损益”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交易产生的价差净损益。 (三)“8300托管债券”科目,用于核算本行为投资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的情况。投资人买入债券时记收入,卖出债券及到期兑付时记付出,余额反映投资人托管在我行的债券。 第六条 会计凭证 (一)债券买入凭证 该凭证为客户在发行期内认购债券或在交易期内买入债券时使用的凭证,一式一联,作为银行记账凭证。 (二)债券卖出凭证 该凭证为客户卖出债券时使用的凭证,一式一联,作为银行记账凭证。 (三)债券交割单 该凭证为客户买卖债券时,一式一联,银行给客户的回单,作为交易成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