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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挂失 投资人作为债券交易卡的灵通卡或对公查询卡遗失后,按《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挂失和补发手续。 若“债券托管账户卡”遗失,投资人可凭有效证件向营业网点申请补办。 第六章 债券付息与兑付 第三十一条 债券付息或债券到期兑付前,我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债权的确认,债权确认之日称为债权登记日。 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债券兑付时,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10个自然日(即公历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债权登记日。债权登记日日终前买入该债券的享有债权及本期利息的收益权,债权登记日日终前卖出该债券的不享有债权及本期利息。 第三十二条 我行在收到中央结算公司拨付的债券利息或总付本息并核对无误后,按该债券的债权登记日日终各投资人托管余额计算投资人应得的利息或本息金额,并及时拨付分行,由分行于付息日或兑付日一次足额将利息或兑付本息划入投资人的资金账户。兑付本息时应同时核减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 附息债券付息或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日终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债券,若其法律文书未作规定的,债券利息在冻结期间归债券持有人;若法律文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处于质押状态的债券,债券利息划给出质人后,由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自行清算。 第七章 数据传输 第三十四条 业务网络连接模式 我行柜台债券交易与管理系统的网络分为总行和一级分行两级。 各营业网点债券交易系统与分行电脑网络系统联网,所发生的账务记录均统一集中存储于所属一级分行债券交易系统电脑主机,通过主机实时处理账务的记录与更新。 总行电脑网络系统与各一级分行债券交易系统联网,同时与中央结算公司网络联网,负责汇总各一级分行交易数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批量传输交易数据和接收反馈数据。 第三十五条 传输路径与传输时间 每日营业终了,分行将当日数据传输到总行计算中心。当日,总行计算中心将各分行数据汇总后传输给中央结算公司。 次日营业前,总行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结算过户指令,更新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自营账户记录和代理总账户记录。中央结算公司进行数据处理后,将反馈数据传输到总行计算中心。总行计算中心将反馈数据传输到分行大机。 传输时间执行中央结算公司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数据类型 (一)分行传输给总行的数据 1.明细: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解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2.总账: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解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二)总行传输给中央结算公司的数据 1.明细: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2.总账:开销户数据,交易数据(现券交易、质押交易),转托管数据,非交易数据(非交易过户,冻结),兑付数据。 3.过户指令:自营账户增减数,代理总账户增减数。 (三)中央结算公司传输给总行的数据 1.转托管处理数据; 2.柜台业务汇总结果反馈数据; 3.柜台交易结算过户数据。 第八章 业务监控及差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数控制 (一)总行根据债券要素制定债券基本参数,向分行发送“债券参数调整通知单”,由分行资金营运部门进行参数设置与维护。 (二)制定参数、设置与维护参数都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 第三十八条 额度与价格控制 (一)通过系统进行额度授权,使被授权方无法超过额度办理业务。 (二)债券价格仅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被授权人员设置,其他人员无权改变价格参数。 第三十九条 程序控制 (一)债券投资人在开设债券托管账户时同时开设或指定资金账户,进行买卖时资金只能与指定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二)建立投资人账户密码,不输入密码,柜台人员无法操作。 (三)客户办理业务时,由经办柜员按照客户填制的债券买卖申请表,办理债券买卖业务,将处理结果打印出来,由客户审核后签字确认,确保业务处理准确无误。 (四)交易系统的各个关键环节均采用自动核对程序,确保每一账务处理过程准确无误。 (五)总行对各分行上传数据再次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发出过户结算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