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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负责我行业务系统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 第十四条 分行的职责 (一)负责辖内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具体组织、管理和营销。 (二)负责培训辖内机构有关柜台债券交易业务人员。 (三)负责债券参数的设置和维护,柜台债券交易情况的监控。 (四)负责分行大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数据的传送。 (五)负责印制相关的业务凭证和宣传资料等。 (六)总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受理投资人业务申请,办理各项柜台债券交易业务。 (二)负责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宣传资料及查询、咨询等服务。 (三)总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开销户与托管 第十六条 开户 投资人在我行办理柜台债券交易业务前,应先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时须出示有效证件,以真实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开户。 债券交易卡是我行核验投资人身份、接受投资人交易申请的工具,与投资人的托管账户一一对应。开户时必须指定债券交易卡,上挂托管账户。机构投资人须指定一张业务经办人的对公查询卡作为债券交易卡;个人投资人须指定一张其本人的灵通卡作为债券交易卡。该卡所对应的活期存款账户将作为投资人惟一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与债券业务相关的资金收付。 开户时银行向投资人提供纸质的“债券托管账户卡”,作为持有债券托管账户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托管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二级托管体制。中央结算公司是一级托管人。我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其中包括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分别登记我行持有的自营债券余额和投资人持有的债券总余额。我行为二级托管人,投资人在我行开立二级托管账户,记载投资人买卖债券情况。投资人拥有的债券以该托管账户所载余额为准,投资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记载有误时除外。 投资人可凭债券交易卡查询其债券账户情况。 第十八条 销户 投资人办理债券托管账户的销户手续,须持有效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债券托管账户余额不为零时不可销户。在办理与债券托管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和银行卡的销户手续之前,必须先办理债券托管账户的销户手续,否则无法销户。 第四章 柜台交易及清算 第十九条 柜台债券交易分为代理发行和现券交易两种方式。 代理发行方式是指总行统一与发债人签署承销协议,确定我行承销的额度、利率、价格及发行期。在债券发行期间,我行按照发债人确定的统一债券发行价发行。发行期结束后,未发行出去的债券由我行包销,并转为现券交易,债券交易价格由我行自主制定。 现券交易方式是指由总行统一向发债人认购债券,然后自主制定债券价格,并通过柜台与投资人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现券交易价格 交易开始前,总行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债券卖出价与买入价价差幅度内自主确定债券买入价和卖出价,由总行资金营运部下发“债券发行通知书”,规定发行债券的各项参数等事项,分行资金营运部门负责设置并维护参数。 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所有营业网点必须执行总行确定的统一价格,向投资人公示债券的买卖价格,不得擅自不挂牌。当日营业期间若发生价格调整,由总行确定后通知各分行统一调整。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净价交易,我行同时向投资人报出净价、应计利息、全价,按照全价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 开办柜台债券交易业务的营业网点均应在明显位置标示:“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交易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第二十二条 我行与投资人的债券和资金清算 柜台债券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投资人卖出债券时,债券减少,资金相应增加,同时,分行债券增加,资金相应减少。投资人买入债券时,债券增加,资金相应减少,同时,分行持有债券减少,资金相应增加。 第二十三条 系统内资金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网点买卖债券形成的资金净差额,由交易系统自动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逐级向上清算。 债券买入大于卖出,则体现为应收上级行资金,清算时增加分行或网点备付金;债券买入小于卖出,则体现为应付上级行资金,清算时减少分行或网点备付金。 第二十四条 债券资金提现 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补充办法办理债券资金的提现。 第二十五条 系统内债券额度控制 债券额度分为“基础额度”和“抓取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