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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第7条) [1978年7月21日] (本为1978年第159号法律公告) 第59I章 第1条引称 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地盘(安全)规例》。 第59I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人”(workman) 指从事建筑工程的人; “工作平台”(working platform) 包括工作台架; (1983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工作地方”(place of work) 指任何人为以下目的而使用的地方─ (a)建筑工程;或 (b)任何由建筑工程产生或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工作活动,并包括该人于工作时可进入的地方; (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工业装置”(plant) 包括任何工业装置、设备、装置、机械、器具或仪器,或其任何部分; “升降或作悬吊之用”(raising or lowering or as a means of suspension) 指以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升起或降下负荷物,或以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作悬吊负荷物之用; “用”或“使用”(used, in use),就任何工业装置而言,指用于建筑工程或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安全带”(safety belt) 包括安全吊带; (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安全操作负荷”(safe working load),就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而言─ (a)指现行有效的测试证明书所指明的操作有关的机械或装置的适当安全操作负荷,而该证明书是为施行本规例由合资格检验员就该机械或装置而按认可格式发出的;或 (1994年第21号法律公告) (b)如无规定须有上述证明书,则指适合该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的安全操作负荷; (197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吊重机”(hoist) 指装有运载架、平台或机笼的起重机器,不论其是否由机械动力推动,且运载架、平台或机笼的活动是由一条或多于一条导轨限制的;亦指与吊重机的操作及安全有关所需的支持物、井道及围封,运载架、平台或机笼,以及整套机电器具(如有的话);但不包括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 (197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552号法律公告) “吊船”(suspended working platform) 指《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所指的吊船; (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合资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 就本规例规定须由合资格的人执行的职责而言,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 (a)由承建商指定执行该职责,而本规例规定该承建商须确保该职责由合资格的人执行;及 (b)因其所受的实质训练及实际经验而有足够能力执行该职责;“合资格检验员”(competent examiner) 就本规例规定须进行的测试与检验而言,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 (a)由本规例规定须确保该等测试及检验得以进行的承建商所指定; (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 (b)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注册的注册专业工程师,并属于处长所指明的有关界别;及 (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 (c)因其资格、所受训练及经验而有足够能力进行该等测试及检验; (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直接控制”(direct control) 就任何建筑工程、工序、挖掘工程、操作或棚架的架设、相当程度上的扩建、更改或拆卸而言,指控制该建筑工程、工序、挖掘工程、操作或棚架的架设、相当程度上的扩建、更改或拆卸(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进行方式; (2003年第258号法律公告) “物料”(material),除第5、29、39及61条外,包括废料及碎料; “建筑工地升降机”(builder's lift) 的涵义与《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第470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1995年第552号法律公告) “建筑地盘”(construction site) 指正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该地方而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 “起重装置”(lifting gear) 指链式吊索、缆吊索或同类装置,以及环圈、链环、吊、板钳、环、转环或有眼螺栓; (197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 “起重机”(crane) 指备有机械设备用以升起及降下负荷物及用以运输悬吊中的负荷物的机械;以及指在起重机操作中使用的所有链条、缆索、转环或其他滑车(计至并包括吊),但不包括─ (a)在固定轨道或钢缆上行走的吊重滑车; (b)通过引带或平台移动负荷物的堆垛机或输送机;或 (c)移动或挖掘泥土或矿物但没有装置抓斗的机械;“起重机械”(lifting appliance) 指用以升降的起重滑车、绞车、滑轮组或吊重轮,以及吊重机、起重机、脚架起重机、挖掘机、拉索挖机、打桩机、拔桩机或架空轨道; “原动机”(prime mover) 指藉下列能源提供机械能量的引擎、电动机或其他装置─ (a)水蒸汽或电力; (b)燃料的燃烧;或 (c)任何其他能源;“梯子”(ladder) 包括摺合踏梯; (1983年第238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