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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82148  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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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第279章 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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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基于第47(b)、(c)、(d)或(e)条所指明而适用于该准用教员的任何理由。(2)准用教员许可证在以下情况须当作已经取消─
  
  (a)如该准用教员停止受雇于该许可证所指明的学校;或
  
  (b)如该许可证所指明的学校的注册或临时注册已告取消。(3)在不影响第(1)或(2)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第58A条禁止某名受雇于某资助学校任教的准用教员继续被雇用为该校的教员,则常任秘书长须取消该名教员的准用教员许可证。 (由2000年第21号第4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53条学校首任校长的批准
  
  校长
  
  (1)在学校注册或临时注册后1个月内,校董会须向常任秘书长推荐该校内一位教员,请求批准为校长。
  
  (2)除第54条另有规定外,常任秘书长须批准根据第(1)款获推荐的教员出任该校的校长。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54条拒绝批准出任校长的理由
  
  (1)如常任秘书长并不信纳某位教员是出任某间学校校长的适合及适当人选,或就提供幼儿或幼稚园教育的学校而言,常任秘书长并不信纳该教员是出任该校校长的合资格人选,则常任秘书长可拒绝批准该教员出任该校校长。 (由1982年第61号第5条修订;由1983年第38号第3条修订;由2000年第21号第5条修订)
  
  (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第58A条禁止某教员被雇用为某资助学校的校长,则常任秘书长须拒绝批准该教员出任该校校长。 (由2000年第21号第5条增补)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55条校长的任期
  
  任何学校的校长出任该职位直至─
  
  (a)他停止注册为教员,或停止获准许在该学校内任职准用教员;
  
  (b)他辞职;
  
  (c)常任秘书长根据第56条撤回其对该校长的批准;或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d)常任秘书长根据第57(2)条批准该校另一位教员出任校长。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56条撤回批准校长的理由
  
  (1)如常任秘书长觉得某间学校的校长有以下情况,可撤回其对该校长的批准─ (由2000年第21号第6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该校长不再是出任校长的适合及适当人选;
  
  (aa)就提供幼儿或幼稚园教育的学校而言,该校长并非出任校长的合资格人选; (由1982年第61号第6条增补。由1983年第38号第4条修订)
  
  (b)该校长并无令人满意地执行校长的职责;
  
  (c)该校长已停止执行校长的职责;或
  
  (d)校董会多数校董不再接受该校长为该学校的校长。(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第58A条禁止某资助学校的校长继续被雇用为该校的校长,则常任秘书长须撤回其对该校长的批准。 (由2000年第21号第6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57条其后的校长的批准
  
  (1)如就任何学校而言,而─
  
  (a)常任秘书长根据第54条拒绝批准获推荐的教员出任其校长;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b)其校长根据第55条停任;
  
  (c)其校长停止执行校长的职责;或
  
  (d)校董会多数校董不再接受该学校的校长为校长,则校董会须在1个月内,向常任秘书长推荐该校另一位教员,请求批准为校长。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2)除第54条另有规定外,常任秘书长须批准根据第(1)款获推荐的教员出任该校的校长。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58条校长的职能
  
  (1)学校校长在符合校董会的指示下,须负责其学校的教学及纪律,而为此等目的,他具有管辖该校教员及学生的权限。
  
  (2)常任秘书长可就任何与学校的教学及纪律有关的事项而与该校校长接触,而在此等情况下,校长须直接与常任秘书长通信。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58A条禁止雇用指明年龄的人为资助学校的教员或校长
  
  资助学校的教员及校长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
  
  (a)任何人不得在以下条件均会符合的情况下被雇用为某资助学校的教员或校长─
  
  (i)该人在本条生效后开始如此受雇;及
  
  (ii)在该受雇期间开始时已年满60岁;(b)任何受雇于资助学校为教员或校长的人,如在某学年开始前已年满60岁,则不得在该学年内继续如此受雇,但按照常任秘书长根据第58B(2)(a)条发出的准许行事者除外。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2)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如某资助学校的教员因任何理由而在任何期间不能执行其作为该校教员的职责,在该期间内雇用任何人为该教员的临时替代人;或
  
  (b)雇用任何人为某资助学校的教员,而该人的职位并不在该校经常任秘书长不时批准的教职员编制之内。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由2000年第21号第7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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