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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直资学校” (DSS school) 指已参加由常任秘书长管理的直接资助计划的学校,而在该计划下,该校按政府不时指明的条款及条件直接接受政府津贴; (由2004年第1号第2条增补) “指明格式”(specified form) 指由常任秘书长指明的格式; (由2001年第8号第2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建筑事务监督” (Building Authority) 的涵义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准用教员”(permitted teacher) 指并非检定教员但获准按照准用教员许可证而受雇为学校教员的人; “准用教员许可证”(permit to teach) 指根据第50(1)条或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发出的许可证,以准许雇用并非检定教员的人为学校教员; “校舍”(school premises) 包括学校康乐室、居住设施、运动场、操场及为学校用途而使用的其他地方; “校长”(principal) 在不抵触第58AA条的条文下,指根据第53(2)条、第57(2)条或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获批准为学校校长的教员; (由2001年第8号第2条修订) “校董”(manager) 指管理或参与管理以下项目的人─ (a)学校;或 (b)学校的学生活动;“校董会”(management committee) 指学校的所有注册校董; “校监”(supervisor) 指根据第34条、第38(2)条或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获批准为学校校监的注册校董; “特殊学校”(special school) 指透过特殊教育课程提供教育予学生,并已获常任秘书长为此目的而批准的学校;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特殊学校资助则例”(code of aid for special schools) 指常任秘书长所发出而政府据以向某些特殊学校、实用中学或技能训练学校提供津贴的《特殊学校资助则例》,亦指经不时修订的该则例;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专上教育”(post secondary education) 指高于中学教育阶段的教育; “常任秘书长”(Permanent Secretary) 指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 (由2003年第3号第2条增补) “注册”(registered) 就学校而言,指根据第13条或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注册; “注册名称”(registered name) 指学校用以注册或临时注册的名称; “注册校董”(registered manager) 指根据第29(1)条或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注册为学校校董的人; “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a)就根据第13条注册的任何学校而言,指常任秘书长根据第18(1)条就该学校发出的证明书;及 (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b)就根据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注册的任何学校而言,指常任秘书长根据该条例就该学校发出的证明书; (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费用总额”(inclusive fee) 指就任何学生在学校受教育而收取的款项总额; “资助学校”(aided school) 指任何按照小学资助则例、中学资助则例或特殊学校资助则例接受政府津贴的学校;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 “管理”(manage) 包括行政; “实用中学”(practical school) 指透过实用为主课程提供教育予学生,并已获常任秘书长为此目的而批准的学校; (由2000年第21号第2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学校”(school) 指一间院校、组织或机构,其于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于20人或于任何时间同时向8人或多于8人提供幼儿、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课程,包括以专人或邮递服务交付的函授方式; (由1983年第38号第2条修订;由1993年第42号第2条修订) “学校督学”(inspector of schools) 指根据第79条获委任为学校督学、学校医务主任及学校生督学的人; “检定教员”(registered teacher) 指根据第45(1)条或两条已废除条例之一而注册为教员的人; “临时注册”(provisionally registered) 指根据第15条临时注册; “临时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provisional registration) 就任何临时注册学校而言,指常任秘书长根据第18(1)条就该学校而发出的证明书; (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获授权人士”(authorized person) 的涵义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90年第47号第2条代替) “职能”(functions) 包括权力及职责; “赞助团体”(sponsoring body) 指任何社团或法团而获常任秘书长以书面批准作为其所指明的学校的赞助团体。 (由1993年第42号第2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由1993年第42号第2条修订;由2001年第8号第2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2条修订) 第279章 第4条(由1993年第42号第3条废除) 第279章 第5条常任秘书长权力的转授 (1)(由2003年第3号第3条废除) (2)常任秘书长可授权─ (由2003年第3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