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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第279章 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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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65条进一步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的权利
  
  常任秘书长或上诉人获得根据第64(2)条送达有关上诉委员会所作决定的通知书后,可于该通知书送达后14天内,以呈请书方式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
  
  (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66条准许于上诉待决期间营办学校或行事
  
  (1)即使本条例有任何其他规定,常任秘书长可按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如有的话)而─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以书面通知校监,准许某学校于其注册或临时注册根据第22(1)条被取消后继续营办;
  
  (b)以书面通知校董,准许该校董于其作为该校校董的注册根据第31(1)条被取消后,继续出任该校校董; (由1993年第42号第20条修订)
  
  (c)以书面通知某检定教员,准许该教员于其作为教员的注册根据第47条被取消后继续任教; (由2000年第21号第9条修订)
  
  (d)以书面通知某学校校监,准许某准用教员于发给该教员的准用教员许可证根据第52(1)条被取消后,继续受雇于该校任教;或 (由2000年第21号第9条修订)
  
  (e)以书面通知某资助学校的校监,准许某人继续被雇用为该校的教员或校长,尽管常任秘书长已根据第58B(2)(b)条拒绝就该人发出准许。 (由2000年第21号第9条增补)(2)常任秘书长根据第(1)款给予的任何准许一直有效─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直至─
  
  (i)第61(1)条所指明的针对常任秘书长决定而向上诉委员会上诉的期限届满之时;及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ii)根据第61条针对常任秘书长决定而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任何上诉有裁定时为止;及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b)如上诉是根据第61条针对常任秘书长决定而向上诉委员会提出者,则直至─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i)第65条所指明的针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而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进一步上诉的期限届满之时;及 (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
  
  (ii)根据第65条针对上诉委员会决定而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进一步提出的任何上诉有裁定时为止;及 (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c)在特别情况下,则直至常任秘书长所指明的较后日期为止。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67条常任秘书长可要求会晤或更详尽资料
  
  第VI部
  
  关于注册、批准及准用教员许可证
  
  的其他规定
  
  如有人提出下述事项的申请─
  
  (a)学校注册;
  
  (b)(由1993年第42号第21条废除)
  
  (c)注册为校董或教员;或
  
  (d)雇用校内准用教员,则常任秘书长可要求申请人或拟申请成为准用教员的人─
  
  (i)出席由常任秘书长所指明的人主持的会晤;或
  
  (ii)作出常任秘书长认为与该项申请有关而需要作出的声明,或提供常任秘书长认为与该申请有关而需要提供的更详尽细则。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68条(废除)
  
  (由1993年第42号第22条废除)
  
  第279章  第69条(废除)
  
  (由1993年第42号第22条废除)
  
  第279章  第70条(废除)
  
  (由1993年第42号第22条废除)
  
  第279章  第71条交回失效的证明书及许可证
  
  即使本条例有任何其他规定,如─
  
  (a)学校不再获注册或不再获临时注册;
  
  (b)(由1993年第42号第23条废除)
  
  (c)某人不再是注册校董或检定教员;或
  
  (d)某人不再是准用教员,则管有与此等注册、临时注册有关的证明书、证明书副本的每个人,或管有(d)段所提述的就准用教员而发出的准用教员许可证或准用教员许可证副本的每个人,须于常任秘书长要求将该文件交付给他的一个月内如此照办。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由1993年第42号第23条修订)
  
  第279章  第72条限制进入校舍
  
  (1)如任何学校的注册或临时注册根据第22条取消,则曾于任何时间是该校校董、教员或学生的人未经常任秘书长书面准许,不得进入或逗留在─ (由1993年第42号第24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曾用以营办该学校的房产;及
  
  (b)现时正在作学校用途的房产。(2)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人未经常任秘书长书面准许,不得进入或逗留在任何学校─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如于任何时间─
  
  (i)(由1993年第42号第24条废除)
  
  (ii)该人曾被拒绝注册为校董或教员,或曾获如此注册而该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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