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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279章 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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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44条注册为教员的申请
  
  教员的注册
  
  教员注册的申请须 ─
  
  (a)采用指明格式向常任秘书长提出;及 (由2001年第8号第4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b)附交该表格内指明的文件。
  
  第279章  第45条教员的注册
  
  (1)常任秘书长接获按照第44条提出的申请后,须进行他认为需要的探究,并须对该项申请作出以下决定─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将申请人注册为教员;或
  
  (b)根据第46条拒绝将申请人注册为教员。(2)常任秘书长根据第(1)款将申请人注册为教员时,须采用指明格式向申请人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 (由2001年第8号第4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46条拒绝教员注册的理由
  
  如常任秘书长觉得申请人有以下情况,可拒绝该申请人注册为教员─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该人并非出任教员的适合及适当人选;
  
  (b)该人被裁定已犯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c)该人的准用教员许可证以前曾被取消;
  
  (d)该人健康状况不适宜;
  
  (e)该人并没有具备所订明的资格;
  
  (f)该人已年满70岁;或
  
  (g)该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请时,即─
  
  (i)(由1993年第42号第17条废除)
  
  (ii)注册为校董或教员;或
  
  (iii)雇用校内准用教员,
  
  或在与该等申请有关的事项中,作出的陈述或提供的资料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因在要项上有所遗漏而属虚假。
  
  第279章  第47条取消教员注册的理由
  
  常任秘书长可在以下情况取消任何教员的注册─
  
  (a)基于第46条所指明而适用于该教员的任何理由,不论在该教员注册时该理由是否存在;
  
  (b)如常任秘书长觉得该教员不称职;
  
  (c)如该教员已违反本条例任何条文;
  
  (d)如常任秘书长觉得该教员作出的任何行为,属常任秘书长认为足以构成专业上的失当行为者;或
  
  (e)如常任秘书长觉得该教员作出的任何行为,属常任秘书长认为不利于维持该教员任教的学校的良好秩序及纪律者。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48条可申请雇用准用教员的情况
  
  准用教员
  
  雇用某人为某间学校的准用教员的申请,只可在申请人认为没有合适的检定教员可供该学校雇用为教员的情况下提出。
  
  第279章  第49条雇用准用教员的申请
  
  (1)雇用某人为某间学校的准用教员的申请,须由以下的人向常任秘书长提出─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如属注册或临时注册学校,由校监提出;或
  
  (b)如属拟用以营办的学校,则由该校申请注册人提出。(2)雇用某人为学校的准用教员的申请,须采用指明格式提出。 (由2001年第8号第4条修订)
  
  第279章  第50条准用教员许可证
  
  (1)常任秘书长接获按照第49条提出的申请后,须进行他认为需要的探究,并须对该项申请作出以下决定─
  
  (a)采用指明格式向有关学校的校监发出一份许可证;或 (由2001年第8号第4条修订)
  
  (b)根据第51条拒绝发出有关的许可证。(2)根据第(1)款发出的准用教员许可证,须指明可雇用该准用教员的学校,并可就该校雇用该名准用教员而施加常任秘书长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
  
  (3)常任秘书长如根据第(1)款发出准用教员许可证,亦须向有关的准用教员发出一份该许可证的文本。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51条拒绝发出准用教员许可证的理由
  
  (1)常任秘书长可在以下情况根据第50(1)条拒绝就任何人发出准用教员许可证─ (由2000年第21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如常任秘书长认为有合适的检定教员可供有关学校雇用为教员;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b)基于第46(a)、(b)、(c)、(d)或(f)条所指明而适用于该项申请所关乎的人的任何理由;
  
  (c)如该项申请所关乎的人并没有具备所订明的资格;或
  
  (d)如常任秘书长觉得该申请人或该项申请所关乎的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请时,即─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i)(由1993年第42号第18条废除)
  
  (ii)注册为校董或教员;或
  
  (iii)雇用某人为某间学校的准用教员,
  
  或在与该等申请有关的事项中作出的陈述或提供的资料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因在要项上有所遗漏而属虚假。(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第58A条禁止某人被雇用为某资助学校的教员,则常任秘书长须拒绝为该人受雇为该校的教员而发出准用教员许可证。 (由2000年第21号第3条增补。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第279章  第52条取消准用教员许可证的理由
  
  (1)常任秘书长可在以下情况取消任何准用教员许可证─ (由2003年第3号第11条修订)
  
  (a)基于第51(1)(b)、(c)或(d)条所指明的任何理由、而藉该理由他本有权拒绝发出准用教员许可证,不论在发出该许可证时该理由是否存在;或 (由2000年第21号第4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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