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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0章 专业会计师条例


  本条例旨在设立香港会计师公会,并就会计师专业的注册及管制,以及为上述目的所附带或与该等目的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73年1月1日] 1972年第26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2年第68号)
  
  第50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50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的第24(2)条”(repealed section 24(2)) 指由《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2004年第23号)废除的本条例第24(2)条;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公会”(Institute) 指由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香港会计师公会(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有关日期”(relevant day) 指《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2004年第23号)根据该条例第1(2)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委任理事”(appointed member) 指行政长官根据第10(2)(e)条委任的理事会理事;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事务所名称”(firm name),就独自执业的执业会计师而言,如其用以执业的名称或称号并非其根据第22(2)条注册而没作任何增补的本身姓名,则指其用以执业的名称或称号;而就以合伙方式执业的执业会计师而言,则指该合伙用以执业的名称或称号; (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据《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2004年第23号)第1(3)条指定的日期;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纪律小组”(Disciplinary Panels) 指根据第33(1)条设立的纪律小组A及纪律小组B,而“纪律小组A”及“纪律小组B”须据此解释;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ttee) 指根据第33(3)条成立的纪律委员会; (由1994年第96号第2条代替)
  
  “纪律委员会召集人”(Disciplinary Committee Convenor) 指根据第33(1)(a)条委任的纪律委员会召集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理事会”(Council) 指根据第10条设立的公会理事会;
  
  “副会长”(Vice-President) 指根据第4条当选的公会副会长以及任何署理副会长职位的人;
  
  “执业法团”(corporate practice) 指当其时根据第28E条注册的公司; (由199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
  
  “执业单位”(practice unit) 指─
  
  (a) 依据本条例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b) 依据本条例独自从事会计执业的执业会计师;或 (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由1995年第85号第2条修订;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c) 执业法团; (由199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执业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practising)) 指持有执业证书的会计师;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
  
  “执业审核”(practice review),就执业单位而言,指第32B(1)(b)条敍明的审查或审核; (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
  
  “执业审核委员会”(Practice Review Committee) 指根据第32A条设立的委员会; (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
  
  “执业证书”(practising certificate) 指根据第30条发出的有效执业证书;
  
  “专业会计师”(professional accountant) 指在有关日期前注册为专业会计师的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专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s) 指根据第18A条发出或指明,或当作根据第18A条发出或指明的任何─
  
  (a) 专业道德守则;或
  
  (b) 会计、核数及核证执业准则; (由1992年第14号第2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专业弥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包括弥偿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就补偿某第三者须负的法律责任的保险,该第三者因该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违反专业责任,或因该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法团的专业疏忽(包括该执业法团任何董事的专业疏忽)或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而曾蒙受经济损失或任何其他损害或伤害; (由1995年第85号第2条增补。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注册主任”(Registrar) 指根据第21条委任的注册主任;
  
  “注册地址”(registered address) 指会计师任何根据第22(2)条载入注册纪录册内的地址;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注册纪录册”(register) 指根据第22条备存的会计师注册纪录册; (由2004年第23号第54条修订)
  
  “注册核数师”(public accountant) 指在有关日期前凭借已废除的第24(2)条注册为专业会计师的人;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代替)
  
  “注册办事处”(registered office) 指第31条所提述的注册办事处;
  
  “业外人士” (lay person) 指下列人士以外的人─
  
  (a) 会计师;或
  
  (b) 属于国际会计师联会成员的会计团体的会员; (由2004年第23号第3条增补)“会长”(President) 指根据第4条当选的公会会长以及任何署理会长职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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