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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 过往已根据或依据本条行使权力以决定是否就同一行为以该人犯藐视罪而惩罚该人;及 (ii) (A) 因行使该权力而产生的法律程序仍待决;或 (B) 由于过往已行使该权力,因此不得根据或依据本条再次合法地行使权力以决定是否就同一行为以该人犯藐视罪而惩罚该人。 第581章 第45条向上诉法庭上诉 附注: 尚未实施 (1) 凡审裁处已根据第41(9)(a)或(b)条宣告─ (a) 审裁处对覆核存保委员会的决定或评估所作出的裁定;或 (b) 审裁处对覆核金融管理专员的决定所作出的裁定,申请人、存保委员会或金融管理专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如对该裁定感到不满,可针对该裁定而就法律论点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2) 就上诉所针对的裁定而言,上诉法庭可作出以下事情─ (a) 确认或更改该裁定,或将该裁定作废; (b) 将有关事项连同上诉法庭认为适当的任何指示发还审裁处处理。(3) 在《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不抵触本条例的范围内,该规则就该上诉而适用。 (4) 在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中,上诉法庭可作出它认为适当的支付讼费的命令。 第581章 第46条保密 第7部 杂项 (1) 除在执行本条例下的任何职能或施行本条例的条文所需要的范围内,指明人士─ (a) 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取用该指明人士在执行本条例下的任何职能时获悉的关乎任何人的事务的任何事宜;及 (b) 不得将任何上述事宜传达予该事宜所关乎的人以外的任何人。(2) 第(1)款不适用于─ (a) 以撮要形式将资料披露,而该撮要的拟备方式是足以防止可从该撮要中确定关乎任何特定计划成员的业务的详情的; (b) 以提起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为出发点或在其他方面为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不论是否根据本条例)的目的而披露资料; (c) 由本条例引起的任何其他法律程序的有关连事宜; (d) 应律政司司长的要求,向警方或廉政公署披露与任何刑事投诉的恰当调查有关的资料; (e) 以提起任何纪律程序为出发点或在其他方面为任何纪律程序的目的而披露资料,而该纪律程序是关乎任何计划成员或前计划成员的核数师或前核数师(无论该核数师或前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是否根据第48(3)或(4)条获委任)履行其专业职责的; (f) 向行政长官、财政司司长、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79条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投资者赔偿公司或任何由财政司司长授权的公职人员披露资料,但先决条件是存保委员会认为向接获资料者披露资料会使他能够执行其职能或协助他执行其职能; (g) 为使存保委员会或协助存保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执行其职能,而向计划成员或前计划成员的核数师或前核数师披露资料; (h) 在─ (i) 资料是从某人处取得或接获的情况下,在该人;及 (ii) 资料并非关乎该人的情况下,在该资料所关乎的人, 的同意下披露该资料;(i) 在某资料已凭借在本条不禁止的情况下被披露(或凭借本条不禁止为之而披露的目的而被披露)以致公众人士可以得到该资料的情况下,将该资料披露;或 (j) 法律规定作出的资料披露。(3) 存保委员会可就依据第(2)(b)、(c)、(d)、(e)、(f)或(j)款披露资料一事附加以下条件,并须就依据第(2)(g)款披露资料一事附加以下条件─ (a) 属该资料的披露对象的人;及 (b) 任何从(a)段所提述的人处取得或接获(不论直接或间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