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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81章 第25条截算日 附注: 尚未实施 (1) 在本部中,“截算日”(quantification date) 就任何计划成员而言,指─ (a) (如属根据第(2)款作出指明而该指明并未根据第(3)款撤回的情况)就该计划成员而有该指明事件的日期; (b) (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就该计划成员委任临时清盘人的日期。(2) 如有指明事件就某计划成员发生,而存保委员会─ (a) 知悉不会有临时清盘人获委任; (b) 认为未能断定会否有临时清盘人获委任;或 (c) 认为委任临时清盘人需时之久会不当地阻延存保委员会向该计划成员的存款人支付补偿,则存保委员会可为施行第(1)款而作出一项指明,以指明截算日就该计划成员而言,指就该计划成员而有该指明事件的日期。 (3) 如在根据第(2)款作出指明后,有临时清盘人就该计划成员获委任,存保委员会可撤回该指明。 第581章 第26条受保障存款包括其部分 附注: 尚未实施 在本部中─ (a) 提述受保障存款包括该笔存款的部分;及 (b) 在提述受保障存款凭借(a)段而指该笔存款的部分的情况下,提述该受保障存款的部分指该部分中的部分。 第581章 第27条获得补偿的权利:一般条文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分部─获得补偿的权利 (1) 在不抵触第31条的条文下,任何人有权就存放于无力偿付成员并─ (a) 由该人以本身权益持有的一笔或多于一笔的受保障存款; (b) 由存款人以被动受托人身分为该人持有的一笔或多于一笔受保障存款;或 (c) 由存款人以客户帐户为作为其客户的该人持有的一笔或多于一笔受保障存款,根据第28或29条从存保基金中获得指明款额的补偿,但该人如此有权就所涉存款获得补偿的总款额不得超逾$100000,不论有多少笔存款或存款款额为何。 (2) 在不抵触第31条的条文下,任何人有权就存放于无力偿付成员并由他根据某项信托以受托人身分持有的一笔或多于一笔受保障存款,根据第30条从存保基金中获得指明款额的补偿,但该人如此有权就根据该信托持有的该等存款获得补偿的总款额不得超逾$100000,不论有多少笔存款或存款款额为何。 (3) 在第(1)及(2)款中,就任何人有权从存保基金中获得的补偿而言,“指明款额”(specified amount) 指在指明事件的日期当日,该人如此有权享有的有关受保障存款的总款额超出在该日该人欠有关无力偿付成员的债务的总款额之数,加上或减去(视属何情况而定)该存款或该债务计算至截算日(并包括截算日当日)的累算利息;该等债务须属符合以下说明者─ (a) (如指明事件的日期是第22(1)(b)(i)条所指的日期)一项抵销权利在该无力偿付成员的清盘中,就该等债务而存在; (b) (如指明事件的日期是第22(1)(b)(ii)条所指的日期)假若已有清盘令在该日就该无力偿付成员作出,则一项抵销权利本已会在该无力偿付成员的清盘中,就该等债务而存在。(4) 为施行第(3)款─ (a) 如任何受保障存款或债务并非以港元作为单位,该存款或债务须折算为港元,兑换率为在截算日由香港银行公会报价的买入和卖出兑换电汇率之间的中位数,如无该等兑换率报价,则兑换率为存保委员会所厘定者;及 (b) 在决定有关的人欠无力偿付成员的债务的款额时,就年金和将来及或有负债的估值而言,当其时根据破产法律对被判定破产人士的产业有效的相同规则适用,犹如该无力偿付成员是被判定破产的人一样。 第581章 第28条获得补偿的权利:以本身权益行事的存款人 附注: 尚未实施 (1) 在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下,如存款人有受保障存款存放于无力偿付成员,而他以本身权益持有该笔存款,则该存款人有权就于指明事件的日期当日的该笔存款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 (2) 如存款人由2个或多于2个的人组成─ (a) 在该等人以合伙形式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就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的权利而言,该等人是单一及延续的团体,须与不时属该合伙的成员的人区别;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等人中的每一人均有权就他于指明事件的日期当日在该受保障存款中所占的份额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3) 为施行第(2)(b)款,除非有证明成立令存保委员会信纳有关人士中的每一人在该受保障存款中并非占有相等份额,否则该等人中的每一人均当作在该受保障存款中占有相等份额。 第581章 第29条获得补偿的权利:被动信托及客户帐户 附注: 尚未实施 (1) 在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下,如存款人有受保障存款存放于无力偿付成员,而他是根据某项被动信托以被动受托人身分持有该笔存款,则有关受益人有权就于指明事件的日期当日的该笔存款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而该存款人没有该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