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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 则该豁免有以下条件─ (i) 该银行须支付豁免年费,其款额由存保委员会不时指明; (ii) 如有任何情况改变可能影响该豁免,该银行须立即通知存保委员会,如存保委员会要求,该银行亦须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及文件以协助存保委员会决定应否继续批出该豁免;及 (iii) 如该银行在成为存保计划的成员后获得豁免受第12(1)条规限,则该银行须就该银行在第(6)款所提述的通知指明为豁免生效的日期之前接受的任何存款─ (A) 在收到有关存款人在该日期后的3个月内作出的书面要求下;及 (B) 在无需向该存款人征收任何费用或罚款的情况下, 在到期日前偿还该存款及支付其累算利息;及(b) 存保委员会可施加存保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该豁免的其他条件。(6) 存保委员会就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作出决定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将其决定及(如该决定是拒绝豁免该银行受第12(1)条规限或根据第(5)(b)款施加任何条件)作出该决定的理由通知该银行。 (7) 豁免受第12(1)条规限的豁免持续有效,直至被存保委员会撤销为止。 (8) 存保委员会可藉向属豁免受第12(1)条规限的标的之银行给予书面通知─ (a) 施加存保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该豁免的任何其他条件; (b) 更改根据(a)段或第(5)(b)款施加的任何条件; (c) 撤销根据(a)段或第(5)(b)款施加的任何条件;或 (d) (如该豁免的任何条件未被或现正没有被遵从)撤销该豁免,存保委员会并须在决定施加任何其他条件、更改任何条件或撤销豁免的情况下,在该通知中述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9) 存保委员会在根据第(3)(b)、(5)(b)或(8)(a)、(b)或(d)款行使权力前,须给予该银行在存保委员会以书面指明的期间(该期间须在该个案的整体情况下属合理者)内作出陈词的机会。 (10) 任何获豁免受第12(1)条规限的银行须在有关时间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告知其存款人或任何尚未成为该银行的存款人但已告知该银行他拟于该银行存款的人─ (a) 它不是存保计划的成员; (b) 该银行在其任何香港办事处接受的任何存款的全部或部分不受存保计划所保障,但受一个于该银行成立为法团所在的司法管辖区设立及维持的存款保障计划或相类性质的其他计划所保障;及 (c) 该计划的下列资料─ (i) 操作该计划的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网址(如有的话); (ii) 在该计划下对存款所提供的保障的涵盖范围及保障的程度; (iii) 该计划所保障的存款的类别;及 (iv) 该豁免的条件中为此目的指明须提供的关于该计划的任何其他资料(如有的话)。(11) 如任何银行违反第(10)款,该银行的每名董事及每名行政总裁均属犯罪─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12) 在第(10)款中,“有关时间”(relevant time)─ (a) 就银行的存款人而言,指该银行收到根据第(6)款给予的存保委员会有关决定的通知的时间; (b) 就任何尚未成为银行的存款人但已告知该银行他拟于该银行存款的人而言,指该人如此告知该银行的时间。 第581章 第14条设立存款保障计划基金 第4部 存款保障计划基金 (1) 本条现设立一个基金,其英文名称为“Deposit Protection Scheme Fund”而其中文名称为“存款保障计划基金”。 (2) 存保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a) 从计划成员收取的供款及逾期缴付费; (b) 存保委员会从计划成员或从计划成员的资产中讨回的款项; (c) 根据第21条作出的投资的回报; (d) 存保委员会为执行其职能而借入的款项;及 (e) 任何其他合法拨付入存保基金的款项。 第581章 第15条对存保基金的供款 附注: 尚未实施 (1) 存保委员会须评估每个计划成员须缴付的供款的款额。 (2) 在根据第(1)款作出评估后,存保委员会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将该评估通知该计划成员。 (3) 计划成员须以订明方式及在订明限期内,向存保委员会缴付存保委员会所评估的供款的款额。 (4) 如任何计划成员违反第(3)款而没有缴付任何供款─ (a) 存保委员会可向该计划成员征收一项逾期缴付费,款额为$5000或相等于该计划成员尚未缴付的供款款额的10%的款项,以较高者为准;及 (b) 该计划成员须以订明方式及在存保委员会指明的限期内,向存保委员会缴付它尚未缴付的供款及逾期缴付费。(5) 存保委员会从任何计划成员收取任何供款或逾期缴付费后,须将之拨付入存保基金。 (6) 如任何计划成员违反第(4)(b)款,该计划成员的每名董事及每名行政总裁均属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