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581章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

[接上页]

  “逾期缴付费”(late payment fee) 指存保委员会根据第15(4)(a)条征收的逾期缴付费;
  
  “认可机构”(authorized institution) 具有《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银行”(bank) 指─
  
  (a) 持有有效银行牌照的公司;或
  
  (b) 所持银行牌照在当其时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4或25条被暂时吊销的公司;“银行牌照”(banking licence) 指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16条批给的银行牌照;
  
  “审裁处”(Tribunal) 指由第40条设立的存款保障上诉审裁处;
  
  “临时清盘人”(provisional liquidator)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93条或凭借该条例第194条委任的临时清盘人;
  
  “职能”(function) 包括权力及职责。
  
  (2) 在本条例中,凡提述执行职能,即包括行使权力及履行职责。
  
  (3) 如任何存款或其部分是由存款人以客户帐户为客户持有的,而该存款人亦同时根据某项信托或被动信托以受托人或被动受托人的身分持有该笔存款或该部分,则为施行本条例,该笔存款或该部分须视为由该存款人为该客户持有,而非由该存款人以上述受托人或被动受托人的身分持有。
  
  (4) 为免生疑问,在本条例中,凡提述计划成员或银行的每名董事及每名行政总裁均属犯罪(包括该提述的文法变体或同根词句),即指该等董事及行政总裁中任何一人或多于一人可被控以该罪行。
  
  第581章  第3条设立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
  
  第2部
  
  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
  
  (1) 本条现设立一个法人团体,其英文法团名称为“Hong Kong Deposit Protection Board”而其中文法团名称为“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
  
  (2) 存保委员会─
  
  (a) 在其法人名称下永久延续;
  
  (b) 须为本身制备法团印章;及
  
  (c) 能够以其法团名称起诉及被起诉。(3) 存保委员会不是政府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享有政府的地位、豁免权或特权。
  
  第581章  第4条存保委员会的组合
  
  (1) 存保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或他以书面委任作为其代表的人担任当然委员;
  
  (b) 金融管理专员或他以书面委任作为其代表的人担任当然委员;及
  
  (c) 行政长官从具备财务、会计、银行业、法律、行政、资讯科技或消费者事务方面的经验或具备专业或职业方面的经验因而行政长官觉得适合获委任的人士中委任的其他委员,该等委员的人数不得少于4人,亦不得多于7人。(2) 以下人士不具有根据第(1)(c)款获委任的资格─
  
  (a) 公职人员;
  
  (b) 以下机构或公司的董事或雇员─
  
  (i) 认可机构;
  
  (ii) 认可机构的控股公司;
  
  (iii) 上述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
  
  (iv) 认可机构的附属公司。(3) 行政长官须委任存保委员会的一位委任委员担任存保委员会主席。
  
  (4) 行政长官须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就根据第(1)(c)或(3)款作出的每项委任给予通知。
  
  (5) 附表2就存保委员会而具有效力。
  
  第581章  第5条存保委员会的职能
  
  存保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能─
  
  (a) 设立及维持存保计划;
  
  (b) 负责存保基金的管理和行政;
  
  (c) 评估及收取供款及逾期缴付费;
  
  (d) 决定存款人及其他人根据第5部第2分部获得补偿的权利;
  
  (e) 按照本条例向存款人支付补偿;
  
  (f) 按照本条例向计划成员支付供款的回扣或退回;
  
  (g) 从有关的计划成员或从计划成员的资产中讨回存保基金向存款人支付的任何补偿款额,连同该款额按照第38条累算的任何利息;及
  
  (h) 本条例委予存保委员会的其他职能。
  
  第581章  第6条存保委员会透过金融管理专员执行职能
  
  (1) 除非财政司司长另有指示,否则存保委员会须透过金融管理专员执行它在本条例下的职能。
  
  (2) 为施行第(1)款,金融管理专员须在存保委员会的指示下作出所有为实施存保委员会的决定而有需要作出的作为及事情。
  
  (3) 金融管理专员为施行第(1)款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须从外汇基金中拨付。
  
  (4) 就根据第(3)款须拨付的费用及开支而言,财政司司长可指示他决定的某段期间内的该等费用及开支或该等费用及开支中他决定的某部分─
  
  (a) 可向存保基金追讨;及
  
  (b) 须在他决定的时间由存保委员会从存保基金中付予外汇基金。(5) 存保委员会须遵从根据第(4)款发出的任何指示。
  
  第581章  第7条存保委员会的权力
  
  存保委员会有权力作出所有为执行其职能而需要作出的事情,或一切为执行其职能所附带须作出的事情或一切有助于执行其职能的事情,而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原则下,存保委员会尤其可─
  
  (a) 为执行其职能向政府或任何其他人借入款项;
  
  (b) 向无力偿付成员的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作出申索,以申索从该无力偿付成员的资产中支付以偿还已从存保基金中支付给有关存款人的补偿款额的款项,连同该款额按照第38条累算的任何利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