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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在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下,如存款人有受保障存款存放于无力偿付成员,而他是根据不同的被动信托以被动受托人身分持有该笔存款,则该等信托中的每一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就于指明事件的日期当日根据该信托持有的该笔存款的部分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而该存款人没有该权利。 (3) 在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下,如存款人有受保障存款存放于无力偿付成员,而他是以客户帐户为客户持有该笔存款,则该客户有权就于指明事件的日期当日的该笔存款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而该存款人没有该权利。 (4) 如有关受益人或客户由2个或多于2个的人组成─ (a) 在该等人以合伙形式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就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的权利而言,该等人是单一及延续的团体,须与不时属该合伙的成员的人区别;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等人中的每一人均有权就他于指明事件的日期当日在该受保障存款中所占的份额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5) 为施行第(4)(b)款,除非有证明成立令存保委员会信纳有关人士中的每一人在该受保障存款中并非占有相等份额,否则该等人中的每一人均当作在该受保障存款中占有相等份额。 第581章 第30条获得补偿的权利:信托 附注: 尚未实施 (1) 在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下,如存款人有受保障存款存放于无力偿付成员,而他是根据某项信托以受托人身分持有该笔存款,则该存款人有权就于指明事件的日期当日的该笔存款以该信托的受托人身分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 (2) 在符合本分部的规定下,如存款人有受保障存款存放于无力偿付成员,而他是根据不同的信托以受托人身分持有该笔存款,则该存款人有权就于指明事件的日期当日就根据该等信托中的每一项信托持有的该笔存款的每一部分以该信托的受托人身分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 (3) 如存款人由2个或多于2个的人组成,就从存保基金中获得补偿的权利而言,该等人是单一及延续的团体,须与不时属该等信托人的人区别。 第581章 第31条获得补偿的权利的限制 附注: 尚未实施 (1) 如计划成员的存款人或任何其他人有权根据本分部就该存款人存放于该计划成员的受保障存款获得补偿,则任何该等补偿均须按照本条例支付予该存款人而非任何其他人。 (2) 任何为强制执行根据本分部获得补偿的权利的诉讼须在有关的指明事件的日期之后的5年内提起,否则不得在任何法院提起。 (3) 如某人已就受保障存款或其部分而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36条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中,就根据该条例第XII部订立的规则作出的赔偿申索获支付补偿款额,则没有人有权根据本分部就该笔存款或该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获得补偿。 (4) 如存保委员会已向受保障存款的存款人支付须按照本条例支付予存款人的补偿的全部款额,则没有其他人有权根据本分部就该笔存款获得补偿。 第581章 第32条在指明事件发生时存保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力 附注: 尚未实施 第3分部─支付补偿及相关事宜 (1) 如有指明事件就某计划成员发生─ (a) 在该事件发生后,存保委员会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在任何于行销香港的日报刊登通知或存保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告知该计划成员的存款人有该事件发生;及 (b) 存保委员会─ (i) 可为执行其职能而要求该计划成员的某存款人,或其某类别存款人中的每个存款人,向存保委员会提供佐证该存款人或其他人有权根据第2分部获得补偿的资料及文件;及 (ii) 须随即以在任何于行销香港的日报刊登通知或存保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将该要求告知有关的存款人。(2) 如有指明事件就某计划成员发生─ (a) 为存保委员会执行它在本条例下的职能的目的,存保委员会或获存保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委任为代理人或授权的人,可以进入该计划成员的处所及取用该计划成员的纪录;及 (b) 该计划成员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经理、雇员或代理人,该计划成员的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或任何管有该计划成员的纪录的人,在不抵触第(3)款的情况下,须─ (i) 容许存保委员会或获存保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委任为代理人或授权的人,取用该等纪录;及 (ii) 向存保委员会或获如此委任或授权的人提供存保委员会或该人为行使(a)段所指的权力所要求的协助。(3) 存保委员会不得要求律师或大律师披露他们以律师或大律师的身分而接收或作出的任何受保密权涵盖的通讯(不论是口头通讯或书面通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