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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为取得该法团履行该法团根据某认可交易所的规章须提供担保以代替该法团参与根据该规章设立的互保基金此一义务须取得的银行担保而提供作为保证的; (g)为使该法团可履行该法团根据某认可结算所的规章(但与保证基金或储备基金有关的规章除外)须履行的义务而向该结算所提供作为保证的,或为取得以该结算所为受益人的银行担保以使该法团可履行该等义务而提供作为保证的;或 (h)与该法团发行的有抵押权证有关的,以将该权证所关乎的相关证券或其他资产押记予一名独立受托人的形式提供作为保证的。 第571N章 第20条手头现金及银行存款 持牌法团须将以下款项列入其速动资产内─ (a)该法团实益拥有的手头现金; (b)该法团实益拥有,并于认可财务机构或核准的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以其名义或在独立帐户内以下述形式持有的款项─ (i)活期存款;或 (ii)将于6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及(c)(b)(ii)段提述的存款的应累算利息。 第571N章 第21条就证券购买及认购而应从客户收取的款项 (1)在符合第(3)及(7)款的规定下,持牌法团须将因其客户以银货两讫形式购买证券而产生的应从该客户收取的以下款项列入该法团的速动资产内─ (a)符合以下说明的应收取的款项─ (i)按交收日期仍未到期交收的;或 (ii)未清缴期间不超过交收日期后的5个营业日的;及(b)未清缴期间超过交收日期后的5个营业日但少于一个月的应收取的款项,其数额为就逐宗交易计算得出的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低者─ (i)将该应收取但仍未清缴的款项减去就该款项提拨的坏帐或呆帐特定准备金所得的数额;及 (ii)该仍未清缴款项所关乎的证券的市值。(2)持牌法团可就其所有客户,选择就逐一客户将应从某客户收取的款项与应向该客户支付的款项互相抵销,但该等款项须是因该客户以银货两讫形式买卖证券而产生的,而该法团亦已获该客户书面授权─ (a)将该等款项互相抵销;及 (b)为清偿该客户应支付予该法团的款项而处置为该客户持有的证券。(3)在符合第(7)款的规定下,如持牌法团根据第(2)款作出选择,它须就因某客户以银货两讫形式买卖证券而产生的应从该客户收取的款项及应支付予该客户的款项,将就逐一客户计算得出的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低者列入该法团的速动资产内─ (a)将在第(2)款提述的抵销作出后所余下的应收取的款项减去就该款项提拨的坏帐或呆帐特定准备金所得的数额;及 (b)将为客户持有的证券的市值减去该等证券的扣减数额所得的数额。(4)在符合第(7)款的规定下,持牌法团须将就其客户以信用交付形式购买证券而应从该客户收取的以下款项列入该法团的速动资产内─ (a)(如该等证券买卖所在的交易所的结算系统只以信用交付形式进行交收)就逐宗交易计算得出的而未清缴期间不超过交收日期后的2个星期的应收取的款项;或 (b)(在其他情况下)就逐宗交易计算得出的应收取但按交收日期仍未到期交收的款项。(5)在符合第(7)款的规定下,持牌法团须在它代其客户认购的在某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该交易所开始买卖前,就该等证券将就逐宗交易计算得出的以下两个数额中较低者列入该法团的速动资产内─ (a)该客户须就认购该等证券而承担的成本总额的90%;及 (b)为认购该等证券而应从客户收取的款项。(6)除第(7)款另有规定外,持牌法团须在它代其客户认购的于某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该交易所开始买卖后,就该等证券按照第(1)或(3)款将因认购该等证券而应从该客户收取的款项列入该法团的速动资产内,犹如该等证券是以银货两讫的形式购买的一样。 (7)持牌法团根据第(1)、(3)、(4)、(5)及(6)款列入其速动资产内的总数额,不得超出将上述各款提述的应从该等客户收取的款额的合计总额,减去就该合计总额提拨的坏帐或呆帐特定及一般准备金的总数额后所得的数额。 (8)在第(2)款中,“书面授权”(written authorization) 包括《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H)所指的书面协议。 第571N章 第22条就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而应收取的款项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及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就第1类或第8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须将应从其保证金客户收取的款项的净额(该净额为因该法团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而产生的应从该保证金客户收取的款项超出如此产生的该法团应支付予该保证金客户的款项之数)扣除以下两个数额中的较高者后所得的数额,列入该法团的速动资产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