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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期货或期权结算所”(futures or options clearing house) 指─ (a)认可结算所,但业务或宗旨包括就证券交易(期权合约交易除外)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的认可结算所除外;或 (b)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i)业务或宗旨包括─ (A)就在指明交易所达成(或在指明交易所的规章的规限下达成)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或 (B)提供就在指明交易所达成(或在指明交易所的规章的规限下达成)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损益风险作出逐日调整的服务;或(ii)担保第(i)节提述的交易的交收, 但不包括由政府或代政府营办的法团;“期权合约”(options contract) 指给予合约持有人某种选择权或权利的合约,该选择权或权利是可在该合约内指明的时间或该时间之前行使─ (a)以达下述目的─ (i)以议定代价购买或售卖议定数量的指明期货合约、股份或其他财产;或 (ii)购买或售卖议定价值的指明期货合约、股份或其他财产;或(b)以获支付一笔参照该合约内指明的期货合约、股份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或参照该合约内指明的某项指数的水平来计算的款项; (2003年第45号法律公告)“结算所”(clearing hous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a)业务或宗旨包括就在交易所达成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或提供就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损益风险作出逐日调整的服务; (b)业务或宗旨包括为在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提供结算及交收服务;或 (c)担保(a)或(b)段提述的交易的交收,但不包括由政府或代政府营办的法团; “结算所参与者”(clearing participant)─ (a)就认可结算所而言,指本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所指的结算所参与者;或 (b)就认可结算所以外的结算所而言,指按照该结算所的规章,可参与该结算所以其结算所身分提供的一项或多于一项服务的人,而其姓名或名称是已记入该结算所备存的列表、名册或登记册内而列为可参与该结算所提供的一项或多于一项服务的人的;“买卖商”(trader) 指就第1类或第2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但并无持有客户资产亦无处理客户指示的持牌法团,而该法团在进行其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时,除为它本身达成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或为它本身达成上述交易而提出要约外,并无经营任何业务; “经调整负债”(adjusted liabilities) 为就某持牌法团计算可变动规定速动资金的目的,指该法团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总额,包括为已有负债或为或有负债提拨的准备金额,但不包括─ (a)就以下客户款项而应向客户支付的数额─ (i)该法团按照《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在独立帐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 (ii)该法团在认可财务机构的独立帐户内持有而并未为第(i)节涵盖的客户款项; (iii)该法团在核准的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的独立帐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 (iv)该法团在期货或期权结算所的独立帐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或 (v)该法团就它代客户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及未平仓期权合约而在─ (A)结算所(期货或期权结算所除外); (B)结算所参与者; (C)期货交易商;或 (D)证券交易商, 持有作为保证金的客户款项;及(b)该法团获提供的核准后偿贷款;“认可负债”(ranking liabilities) 就持牌法团而言,指根据第4部第4分部的条文规定须列入其认可负债内的数额总额; “认可财务机构”(author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指─ (a)《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指的银行,并包括其分行; (b)(a)段提述的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但该公司必须是银行;或 (c)《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指的有限制牌照银行或该条所指的接受存款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及其本地分行;“价内值”(in-the-money amount) 指按以下适用的方程式计算得出的数额─ (a)(就认购期权合约而言) N x (M-S); (b)(就认沽期权合约而言) N x (S-M);或 (c)(就上市股份的认购权证而言) N x (M-S),而─ “N”─ (i)在该期权合约或权证的相关资产是股份的情况下,则代表该等股份数目;或 (ii)在该期权合约的相关资产是股份以外的资产的情况下,则代表该等资产的单位数目;“M”─ (i)在该期权合约或权证的相关资产是股份的情况下,则代表一股该等股份的市值;或 (ii)在该期权合约的相关资产是股份以外的资产的情况下,则代表每一该等资产单位的市值;及“S”─ (i)在该期权合约或权证的相关资产是股份的情况下,则代表就一股该等股份计算该期权合约的行使价,或就一股该等股份计算该权证的行使价;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