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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该法团将之存放于或质押予认可财务机构或核准的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 (B)该法团将之存放于或质押予就某项活动获香港以外地方的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发牌、注册或授权的人,而该项活动若在香港进行则会构成第1类、第2类、第3类或第8类受规管活动;或 (C)该法团将之存放于或质押予指明交易所的结算所或其结算所参与者,以确保该法团履行结算义务或法律责任;“股票挂钩票据”(equity linked instruments) 指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并符合在根据本条例第23或36条订立的管限证券上市的规章或规则下对该等票据的描述的证券; “股票期货合约”(stock futures contract) 指在指明交易所买卖并具有以下效力的合约─ (a)合约一方同意在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以议定代价向合约另一方交付议定数量的某指明上市股份;或 (b)合约双方将会在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在彼此之间作出调整,而该调整是按议定数量的某指明上市股份当时的价值相对于在订立该合约时所议定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而作出的;“股票期权合约”(stock options contract) 指在指明交易所买卖并具有以下效力的合约:合约一方同意给予合约另一方权利,在议定的将来某个时间或在该时间之前,以议定代价售卖或购买议定数量的某指明上市股份; “客户汇集综合帐户”(omnibus account) 指持牌法团的客户在该法团开立的帐户,而该客户已通知该法团,指该帐户是他须以代理人身分为2名或多于2名其他人士的利益而操作的; “衍生工具合约”(derivative contract)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一份协议∶其目的或作用是参照任何种类的财产的价值或价格,或参照一个指数或为该目的而在协议内指定的其他因素,以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的协议;“衍生工具合约”亦包括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 “信用交付形式”(free delivery basis) 指在进行证券买卖时采用并符合以下描述的形式─ (a)不论证券的卖方是否已收到就售卖该等证券所产生的负债进行结算而作出的付款,该卖方仍须交付该等证券;或 (b)不论证券的买方是否已获交付该等证券,该买方仍须作出付款以就购买该等证券所产生的负债进行结算;“指明交易所”(specified exchange) 指附表3指明的交易所; “指明投资项目”(specified investments) 指附表2表8第2栏指明的投资项目; “指明发牌条件”(specified licensing condition) 就任何就第4类、第5类、第6类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而言,指该法团不得持有客户资产此项发牌条件; “指明证券”(specified securities) 指附表2表7第2栏指明的证券; “订明国家”(prescribed country) 指─ (a)属于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成员的国家;或 (b)新加坡;“按规定须存放的保证金数额”(amount of margin required to be deposited) 指─ (a)在开立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持仓时;或 (b)就维持现有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持仓,规定存放作为保证金的款项数额(不论是以存放有关数额的款项的形式或是以提供保证代替存放该等款项的形式符合该规定),该数额为由以下人士订定的现行保证金数额中的最高者─ (c)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买卖所在的交易所; (d)登记该项买卖的结算所; (e)为有关持牌法团执行该项买卖的代理人; (f)与该法团执行该项买卖的对手方;及 (g)该法团本身;“按照市值计算差额”(marking to market) 指调整以下项目的未平仓持仓的估值以反映其现时市值的方法或程序─ (a)期货合约; (b)证券; (c)期权合约; (d)衍生工具合约; (e)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f)外汇协议; (g)掉期息率协议;或 (h)指明投资项目;“香港外汇基金”(Hong Kong Exchange Fund) 指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设立的外汇基金; “后偿贷款”(subordinated loan) 指提供予某人的贷款,而根据该项贷款,贷款人就该项贷款而作出的申索,须待该人现时及将来的所有其他债权人作出的所有申索获得全数支付或已就该等申索全数提拨准备金后,方可获得处理; “保证金客户”(margin client)─ (a)就任何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而言,指获该法团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的客户;或 (b)就任何就第8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而言,指该法团的任何客户;“特别债务证券”(special debt securities)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指数债券、可转换债务证券、附带不可分割权证的债券及无息债务证券─ (a)由─ (i)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中国人民银行; (ii)政府;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