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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571N章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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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在该期权合约的相关资产是股份以外的资产的情况下,则代表就每一该等资产单位计算该期权合约的行使价;“价外值”(out-of-the-money amount) 指按以下适用的方程式计算得出的数额─
  
  (a)(就认购期权合约而言) N x (S-M);
  
  (b)(就认沽期权合约而言) N x (M-S);或
  
  (c)(就上市股份的认购权证而言) N x (S-M),而─
  
  “N”─
  
  (i)在该期权合约或权证的相关资产是股份的情况下,则代表该等股份数目;或
  
  (ii)在该期权合约的相关资产是股份以外的资产的情况下,则代表该等资产的单位数目;“M”─
  
  (i)在该期权合约或权证的相关资产是股份的情况下,则代表一股该等股份的市值;或
  
  (ii)在该期权合约的相关资产是股份以外的资产的情况下,则代表每一该等资产单位的市值;及“S”─
  
  (i)在该期权合约或权证的相关资产是股份的情况下,则代表就一股该等股份计算该期权合约的行使价,或就一股该等股份计算该权证的行使价;或
  
  (ii)在该期权合约的相关资产是股份以外的资产的情况下,则代表就每一该等资产单位计算该期权合约的行使价;“卖空”(short selling) 指一项证券售卖,而在作出该项售卖时─
  
  (a)卖方没有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任何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买方名下;或
  
  (b)卖方凭借已订立证券借贷协议而拥有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任何条件的权利,以将该等证券转归于其买方名下;“独立帐户”(segregated account) 指─
  
  (a)《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第2条所指的独立帐户;或
  
  (b)用以持有客户款项但独立于持牌法团本身的帐户的帐户;“豁除负债”(excluded liabilities) 就某持牌法团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而言,指就以下项目而应向客户支付的款额─
  
  (a)该法团按照《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第571章,附属法例I)在独立帐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
  
  (b)该法团在核准的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的独立帐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及该法团在认可财务机构的独立帐户内持有而并未为(a)段涵盖的客户款项;及
  
  (c)该法团在认可结算所的独立帐户内持有的客户款项;“证券交易商”(securities dealer) 指─
  
  (a)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或
  
  (b)就某项活动获香港以外地方的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发牌、注册或授权的人,而该项活动若在香港进行则会构成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保证金融资”(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ng) 具有本条例附表5第2部给予该词的涵义,但尽管有该定义第(iii)段的规定,该词包括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向该法团的客户提供的、以利便─
  
  (a)取得在任何证券市场(不论是认可证券市场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其他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的;或
  
  (b)(如适用的话)继续持有该等证券的,财务通融。
  
  (2)在本规则中,凡提述交易所之处,须包括提述该交易所营办的任何市场。
  
  第571N章 第3条会计的处理
  
  第2部
  
  会计的处理
  
  (1)为施行本规则及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持牌法团─
  
  (a)须按照普遍接纳的会计原则,将所有资产及负债记帐,但本规则另有指明者除外;及
  
  (b)须以能反映交易、安排或持仓的实质情况的方式,将所有资产及负债记帐,包括将结构式债券作为衍生工具而非作为债务证券般记帐。(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持牌法团不得在没有根据第55(5)条通知证监会的情况下,以可能对该法团根据第3部维持的或须维持的速动资金或缴足股本造成重要影响的方式,更改其会计原则,但第(1)(a)款提述的会计原则除外。
  
  (3)持牌法团可在获得证监会根据第58(5)(d)条批予书面核准后,采用第(1)(a)款提述的会计原则以外的会计原则。
  
  第571N章 第4条持牌法团须维持财政资源
  
  第3部
  
  财政资源规定
  
  持牌法团须时刻维持本部规定它维持的数额的财政资源。
  
  第571N章 第5条持牌法团的缴足股本规定
  
  为施行第4条,除以下述一种或多种身分(并仅以该种或该多种身分)进行受规管活动者外─
  
  (a)核准介绍代理人(本身是就第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除外);
  
  (b)买卖商;
  
  (c)期货非结算交易商;
  
  (d)就第4类、第5类、第6类或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并受指明发牌条件规限的持牌法团,持牌法团须时刻维持不少于以下数额的缴足股本─
  
  (e)在该法团只是就附表1表1第1栏指明的其中一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情况下,为在该表第2栏中与该受规管活动相对之处指明的数额,在该表第1栏有就该受规管活动列出进一步的描述的情况下,则为在与适用描述相对之处指明的数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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