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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就该应收取的款项的净额提拨的坏帐或呆帐特定准备金;及 (b)保证金短欠数额,该数额为应收取的款项的净额超出以下数额总和之数─ (i)将该客户提供的抵押品(非速动抵押品除外)的市值减去该抵押品的扣减数额后乘以该抵押品的集中折扣系数所得的数额; (ii)该客户提供的所有非速动抵押品的市值乘以20%; (iii)该客户存放作为保证的现金的数额;及 (iv)(如属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根据该客户向该法团提供的,由认可财务机构或核准的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发出的银行担保,该法团可提取的最高金额。(2)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就第1类或第8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可就其所有保证金客户,选择在就任何保证金客户计算第(1)(b)款提述的保证金短欠数额时,就逐一客户不将因证券交易而产生但按交收日期仍未到期交收的─ (a)应从该客户收取的款项;及 (b)该法团应支付予该客户的款项,计算入应从该客户收取的款项的净额,该法团如作出该选择,则第(1)(b)款即适用于该法团,犹如该等证券交易─ (c)并没有产生任何应从该客户收取的款项或应由该法团支付予该客户的款项一样;及 (d)并没有导致该客户提供予该法团的抵押品在数额上有任何改变一样。(3)持牌法团根据第(1)款列入其速动资产内的总数额,不得超出将该款提述的应从其保证金客户收取的款项的净额合计总额减去就该合计总额提拨的坏帐或呆帐特定及一般准备金的总数额后所得的数额。 (4)在第(1)(b)(i)及(ii)款中,“非速动抵押品”(illiquid collateral) 就任何就第1类或第8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的保证金客户向该法团提供的抵押品而言,指名称与该法团任何前列保证金客户所提供并被识别为首3位抵押品的上市股份或上市权证相同的任何上市股份或上市权证,而─ (a)(如属股份)名称与该法团获其保证金客户提供作为抵押品的该股份相同的所有股份的总市值是相等于或多于─ (i)该股份的平均每月成交额的;或 (ii)该股份在紧接进行有关计算的月份对上一个月之前的一个月终结时的市场资本值的5%的;或(b)(如属权证)名称与该法团获其保证金客户提供作为抵押品的该权证相同的所有权证的总市值是相等于或多于─ (i)该权证的平均每月成交额的;或 (ii)有关权证在紧接进行有关计算的月份对上一个月之前的一个月终结时的发行总值的5%的,但不包括─ (c)在进行有关计算的月份之前,上市期间是在紧接该月份对上一个月之前一段少于连续6个月的期间(包括该股份或权证被暂停交易的期间)的任何上市股份或上市权证;及 (d)属以下任何指数的成分股的上市股份─ (i)恒生指数; (ii)恒生香港大型股指数; (iii)恒生香港中型股指数; (iv)富时100指数; (v)日经225指数;或 (vi)标准普尔500指数。(5)在第(4)款中─ “平均每月成交额”(average monthly turnover) 就于某交易所上市的某上市股份或上市权证而言,指在紧接进行有关计算的月份对上一个月之前一段连续6个月的期间(包括该股份或权证被暂停交易的期间),该股份或权证在该交易所的交易总值的六分之一的数额; “市场资本值”(market capitalization) 就某上市股份而言,指将该股份的发行人所发行的与该股份的名称相同的股份的总数目乘以该等股份的市场价格所得的数额; “有关计算”(calculation) 指为第(1)款的目的而进行的计算; “前列保证金客户”(top margin client) 就任何就第1类或第8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而言─ (a)在该法团有少于20名保证金客户的情况下,指该法团的所有有保证金贷款未清缴结余的保证金客户;或 (b)在该法团有20名或多于20名保证金客户的情况下,指保证金贷款未清缴结余最大的20名保证金客户;“首3位抵押品”(top 3 collateral) 就任何就第1类或第8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的前列保证金客户而言,指由他提供予该法团作为抵押品的所有上市股份及上市权证当中,按市值而言属最高3位的上市股份或上市权证的任何该等股份或权证。 (6)在第(5)款“首3位抵押品”的定义中,“市值”(market value) 就保证金客户提供予持牌法团的某上市股份或上市权证而言,指该客户提供予该法团的与该上市股份或上市权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名称相同的所有该等上市股份或上市权证的市值。 第571N章 第23条就证券交易而应从对手方收取的款项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持牌法团须将因它向某证券交易商售卖证券而产生的应从该证券交易商收取的下列款额,列入该法团的速动资产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