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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0-04
【法规编号】 93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民事诉讼法典》第501至600条,《民事诉讼法典》第501至6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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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检察院因法律强制规定而提起上诉,则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规定不适用於其提起之上诉。
  
  
  
  
  
  第五百九十九条 
  
  
  
  
  
  就事实方面之裁判提出争执之上诉人之责任
  
  
  
  
  
  一、如上诉人就事实方面之裁判提出争执,则须列明下列内容,否则上诉予以驳回:
  
  
  
  
  
  a)事实事宜中就何具体部分其认为所作之裁判不正确;
  
  
  
  
  
  b)根据载於卷宗内或载於卷宗之纪录中之何具体证据,系会对上述事实事宜之具体部分作出与上诉所针对之裁判不同之另一裁判。
  
  
  
  
  
  二、在上款b项所指之情况下,如作为显示在审理证据方面出错之依据而提出之证据,已录制成视听资料,则上诉人亦须指明以视听资料中何部分作为其依据,否则上诉予以驳回。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况下,他方当事人须於所提交之上诉答辩状中指明以视听资料中何部分否定上诉人之结论,但法院有权依职权作出调查。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於被上诉人依据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扩大上诉范围之情况。
  
  
  
  
  
  第二节 
  
  
  
  
  
  平常上诉
  
  
  
  
  
  第一分节
  
  
  
  
  
  向中级法院上诉
  
  
  
  
  
  第一目
  
  
  
  
  
  上诉之提起及效力
  
  
  
  
  
  第六百条 
  
  
  
  
  
  得向中级法院上诉之裁判
  
  
  
  
  
  对於第五百八十三条所指之裁判,如其由初级法院作出,则上诉向中级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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