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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降级□□人撤职□□人开除□□人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告日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全国范围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应填写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
  
  (1)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的5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相关情况作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
  
  (2)简易程序案件、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时报一次。
  
  (3)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对结案情况进行补报。
  
  (十八)无证行医案件查处信息卡
  
  表号:卫统23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被查处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查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查处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1.非医疗机构□2.非卫生技术人员□
  
  三、违法地点和以往处罚情况
  
  1.固定场所:自有□租赁□2.流动场所□
  
  2.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次数:0次□ 1次□ 2次及以上□
  
  四、案件查处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情形□
  
  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案日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处罚决定:(可多选) 处罚文号或编号:
  
  (1)罚款□ 罚款金额□□□□□□□□元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元
  
  (3)没收药品器械 □
  
  6.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取缔□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他□
  
  7.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8.行政诉讼:驳回□维持□撤销□部分撤销□变更□限期履行职责□
  
  9.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 未履行□
  
  五、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是 □否□2.移送其他部门□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告日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全国范围内以《中华人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应填写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
  
  (1)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的5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相关情况作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
  
  (2)简易程序案件、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时报一次。
  
  (3)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对结案情况进行补报。
  
  (十九)采供血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表号:卫统24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被查处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查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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