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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三、集中空调和饮用水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定期清洗:是□否□) 无□
  
  2.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其中:管道分质供水□)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 其他□
  
  四、经营状况
  
  1.营业□2.关闭□
  
  五、卫生许可情况
  
  1.卫生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注销□
  
  日期:□□□□年□□月□□日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情况
  
  A级□ B级□ C级□ 不予评级□ 未评级□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告日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已经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填报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本信息卡应在完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变更、延续、注销后5日内填报。对已建卡的单位,信息卡内容有变动的,必须填报。
  
  (五)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表号:卫统10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
  
  被查处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查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查处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
  
  二、单位类别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公共交通工具□
  
  三、案件查处情况
  
  1.案件来源: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5)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6)有关部门移送的□
  
  2.违法事实:(可多选)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3)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4)拒绝卫生监督的□
  
  (5)其他违法行为□
  
  3.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听证□
  
  4.处罚过程:立案日期:□□□□年□□月□□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年□□月□□日
  
  5.行政处罚决定:(可多选)处罚文号或编号:
  
  (1)警告□(2)罚款□罚款金额□□□□□元(3)停业整顿□
  
  (4)吊销卫生许可证□
  
  6.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可多选)(1)责令改正□(2)其他□
  
  7.行政复议: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8.行政诉讼:驳回□维持□撤销□部分撤销□变更□限期履行职责□
  
  9.结案情况:(1)执行方式: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2)执行结果: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未履行□
  
  (3)不作行政处罚□
  
  (4)结案日期:□□□□年□□月□□日
  
  四、其他处理情况
  
  1.移送司法机关□2.通报其他部门□3.其他□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告日期:
  
  填报说明:
  
  报告范围: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查处的卫生监督案件,均应填写本信息卡。
  
  报告单位: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报告时限:
  
  (1)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相关情况作补充上报(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
  
  (2)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不作行政处罚的立案案件:应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填报。
  
  (3)对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结案之日起5日内填报。
  
  (4)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立案的案件实施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按照本条第(2)、(3)项要求填报。仅采取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非行政处罚案件,应在相应文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填报。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表号:卫统11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5号
  
  有效期至:2012年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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