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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24.学生总数:学校在册的学生人数。
  
  25.教职员工数:指学校在职的教职员工总数。
  
  26.学校类别:按照学校的实际类别填入相应项内。对中、小学一体化办学等综合性学校填入“其他”项内。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27.校内辅助设施数:以校园内实际数为准,包括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单位。
  
  28.饮用水:填报被监督单位提供的饮用水情况。供应多种类别的饮用水时,以其主要供应的饮用水类别统计。供应桶装饮用水的计入“分质供水”栏内,不供应饮用水或供应其他类型的饮用水的计入“其他”栏内。
  
  29.卫生室、保健室: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
  
  30.学生健康档案:指学生健康体检的档案。
  
  31.学生常见病防治:指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实施的常见病防治工作情况。
  
  3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指被监督单位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如果一名劳动者同时接触两种以上的危害因素时,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统计中,应按一人进行统计填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应≤职工总数。
  
  3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在职业活动中,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分别填入相应项内。如果一名劳动者同时接触两种以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在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统计中,应各按一人统计。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之和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人数。
  
  3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对应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的填入“全部建立”项内;未全部实施的填入“部分建立”项内;未实施的填入“未建立”项内。
  
  35.应检人数:指本年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应检人数应≤接触人数。
  
  36.实检人数:指应检人数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实检人数应≤应检人数。
  
  37.检出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人数:指实检人数中,检出的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人数。检出人数应≤实检人数。
  
  38.现有职业病人数:指被监督单位现有的通过职业病诊断确诊的职业病人总数,包括往年诊断和当年新诊断的病人。
  
  39.本年度新确诊病人数:指本年度确诊的新的职业病人数。
  
  40.死亡病人数:指本年度职业病人中的死亡人数。
  
  41.批准的业务范围:指被监督单位所取得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资质证书上所批准可开展的业务范围。
  
  42.本年度的工作量:指一个统计年度内完成的,所取得职业卫生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相关工作量情况。
  
  43.机构的资质:在取得相应的机构资质内填空。日期:指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的日期。
  
  44.人员的资质:指相应的专业技术从业人数和持有效资质证书人数。持有效资质证书人数应≤专业技术从业人数。
  
  45.放射工作人员数:指被监督单位实际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总数。放射工作人员数应≤职工总数。
  
  4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种类、数量:将被监督单位实际生产、使用、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数量填入相应项内。
  
  47.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指医用辐射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日期”指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的日期。
  
  48.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数:指放射工作人员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数。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数应≤放射工作人员数。
  
  49.职业健康(剂量监测)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对应实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的对象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剂量监测)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的填入“全部建立”项内;未全部实施的填入“部分建立”项内;未实施的填入“未建立”项内。
  
  50.检出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放射病人数:指实检人数中,检出的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放射病的人数。检出人数应≤实检人数。
  
  51.现有放射病病人数:指被监督单位现有的通过职业病诊断确诊的放射病人总数,包括往年诊断和当年新诊断的病人。
  
  (三)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1.地址: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地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址为案发地址。
  
  2.一般程序、听证:举行了听证的案件应在“一般程序”和“听证”项内打“√”。虽进入听证程序但因被处罚单位(个人)放弃听证等原因未举行听证的,仅须在“一般程序”项内打“√”。
  
  3.处罚文号: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书写的处罚文号或编号全称。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凡进入行政复议或/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在相应的复议或/和诉讼结果项内打“√”。
  
  5.其他处理情况: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及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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