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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4)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21个市、州。
  
  2.监测项目
  
  以遥感监测为主,辅助以地面核查。遥感影像以 Landsat5 TM数据和环境卫星A、B星数据为主,其他遥感数据(如中巴资源卫星CCD, HR)为补充。遥感影像解译土地利用项目为6大类、26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数据、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COD、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3.监测时间
  
  1月至12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遥感影像筛选(1月~2月);
  
  技术培训和遥感影像分发(3月~4月);
  
  解译遥感影像及完成野外核查(4月~8月);
  
  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整改(9月~10月);
  
  报送数据及编写我省生态环境评价报告(10月~11月);
  
  4.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各省报送的数据包括:以省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数据格式为:coverage;数据图层有两层,分别为ld2009和dt09-08(2008年~2009年变化图层)。
  
  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数据格式为:coverage;数据分两层,2009年以县为单元的解译数据和 2008年~2009年动态变化数据;数据命名采用ld+县代码,动态变化采用dt+县代码。
  
  以景和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数据格式:img格式;以景为单元的影像命名为:tm + path号+ row号+2009+接收时间+432.img;以县为单元的影像命名为:tm + 行政代码.img。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地面核查数据为 excel格式,核查报告为word格式。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二氧化硫和固
  
  体废物排放量。报送单元:省级、地市级和县级。
  
  各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打印稿和电子报告。
  
  5.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省中心站10底前向总站报送监测数据,11月底前向总站、省环保厅报送评价报告。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1.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省中心站参加总站承担的我省范围内和跨省的国家级工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参加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制等;市级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协助完成现场监测工作。按总站每季度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
  
  2.省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省中心站受委托承担省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制等;市级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参与方案、报告的编制,协助完成现场监测工作。
  
  第二部分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十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
  
  (一)城乡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县级以上(含)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2.监测指标
  
  (1)省控重点市、县
  
  各省控重点市、县共计65个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按本方案“六(一)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要求执行。
  
  (2)其它城市、乡镇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硬度,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其它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物毒性。选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其它项目。
  
  3.监测时间、频次
  
  (1)每年1次。
  
  (2)全省各市:
  
  4月20日前完成辖区县城(含)以上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9月20日前辖区县重点乡镇(占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70%)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余下的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的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3)甘孜、阿坝、凉山州
  
  4月20日前完成辖区50%县城(含)以上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9月20日前辖区余下的50%县城(含)以上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县重点乡镇(占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50%)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余下的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的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二)环境空气监测
  
  1.监测范围
  
  (1)省控重点城市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都江堰、峨嵋山、江油等24个省控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按本方案“一、环境空气监测”执行。
  
  (2)全省其它各市、县(三州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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