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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包括)以上的火电厂由省站负责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在完成后的次季度(年)第一个月内编制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3)污染源监督性抽测。各级环保局要定期组织对市控、县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进行质量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各地质控考核和抽查情况要在完成后1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和省站,省站要形成全省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省站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年至少抽测两次(包括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监测项目按照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每次抽测不少于10%的重点污染源,抽测完成后3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二)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 (1)按照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规定,各级环保局要切实做好每季度一次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关于清理和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0〕28号)要求,认真履行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各有关方面的监督职责。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监测比对和有效性判定结果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和省站,省站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完成情况汇总,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2)省站对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包括)以上的火电厂的自动监测仪器和抽测的国控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按要求进行比对。完成后30天内形成专项报告报省环保厅。 (三)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 各级环保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建立并完善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做到内容实在、投入保障、工作到位,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逐项落实。省环保厅将按照国家要求对各地环保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上、下半年两次检查,检查结果要纳入地方总量核算之中。 (四)加强污染源数据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和环境统计等各项技术支持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测数据库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档案整理等基础工作;各地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等数据运用,积极发挥监测数据对执法监管、污染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 三、狠抓专项环境监测工作 (一)实施跨界断面监测 按照省政府要求和统一安排,省环保厅将开展市(州)跨界断面水质目标扣缴生态补偿金监测。省站要抓紧组织制定有关监测技术方案并实施(有关具体方案由省站另文下发);各地要积极参与配合,安排专项监测资金,并参照省上的方案开展辖区内部的相应监测。 (二)加强目标考核监测 一是对照国家和我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的环境监测考核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用环境监测数据反映“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和成效。二是对照污染减排考核目标,加强二氧化硫、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流量监测,为验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提供支持。三是结合全省环保系统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三)开展重金属污染监测 省站组织完成攀枝花、凉山、泸州、宜宾土壤和有关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完成安宁河流域、沱江上游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监测(有关具体方案由省站另文下发);各地在重点污染源季度监督性监测中,涉及到重金属污染的,要开展专项监测工作,形成季度重金属污染源监测专项报告,次季度上报季度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时一并向省站上报。省站汇总后向省环保厅提交全省报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国家和省正在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有关监测工作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要求执行。 (四)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测 各级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方案》要求,继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完成相关环境空气、饮用水源地、声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并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及时上报。 |